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缔结的婚姻关系中,若存在共有资产,则其分配将依据双方所持股份的比例进行;对于归属个人名下的部分,其所有权仍属个人。在同居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当事人可自行协商解决,若无法达成共识,则由人民法院依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裁决。对于因重婚行为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置问题,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具体而言,以下是相关规定:
1.对于可以进行分割的财产,应按照各方所拥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对于不宜分割的财产,应根据生产和生活的实际需求,将其划归一方所有,并由取得该财产的一方以其应得财产的份额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折价补偿款项。
2.对于当年无收益的养殖业、种植业,为促进生产和经营管理的发展,应从有利于生产和经营管理的角度出发,合理地进行分割或折价,将其划归一方所有,并由取得该财产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折价补偿款项。
3.对于双方共同投资的与他人合伙经营的企业或店铺等,应由双方就该合伙投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或者根据经营状况将其折价后划归一方所有,并由取得该财产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折价补偿款项。
4.对于共同债权,应由双方平均分享;对于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平均偿还。
然而,若共同债权、债务份额并不均衡,则应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和承担。对于共同债务,双方应对彼此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不领结婚证彩礼钱可以要回来吗
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条文之规,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男女双方有权要求退还之前约定的彩礼事项。当有关当事人提出收回按照传统风俗支付的彩礼时,若经查证存在下列任何一种状况,则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主张:
(1)双方未能成功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并没有真正开始共同生活;
(3)在婚前支付且这笔钱导致支付人的生活陷入困难境地。对于适用以上第二点与第三点规定的前提,必需是在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之后方可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未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程序而缔结的婚姻关系中,涉及到的共有资产应当按照各自所占股份的比例进行分配;至于属于个人的私有资产,则应该确保其完全归属于个人所有。在这一过程中,关于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问题,可以通过双方协商来解决;若协商无果,则可以由法院进行裁定。需要注意的是,因重婚行为引发的无效婚姻,其合法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不应受到任何侵犯。在处理财产分割时,必须遵循合理性原则,以有利于生产和生活为前提条件。对于共同债权,应当采取平均分享的方式;而对于共同债务,也应当采取平均偿还的方式。如果份额存在差异,则应当按照份额承担相应的义务。此外,双方还应对共同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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