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行贿罪责任人罪名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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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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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3条,单位若因不正当目的行贿或违规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情节严重将受罚。单位将被罚款,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可能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附加罚金。这表明,单位行贿的责任人将承担刑事责任,面临最高五年的监禁和罚金。
单位行贿罪责任人罪名是什么
单位行贿罪责任人罪名是什么

一、单位行贿责任人罪名是什么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第三百九十三条明文规定,如有单位出于不正当目的行贿,或者在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向国家公务人员提供回扣或手续费且情节严重者,应对该单位施加罚金刑罚,同时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应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仍需附带罚金刑罚。由此可见,当单位发生行贿行为时,其相应责任人将被认定为涉嫌犯有“单位行贿罪”,并有可能面临被法院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及附加罚金刑罚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单位行贿罪如何判处

单位行贿罪的量刑标准通常为:对相关单位施以罚金制裁,并且对于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通常采用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是拘役,同时除以罚金作为附加惩戒。

然而,要判定单位是否构成单位行贿罪,必须满足“情节严重”这一条件,具体表现为单位行贿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如果数额在十万元以上而未达二十万元,但是向三人以上实施了行贿行为,或者导致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况,同样会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如果出于不正当的利益驱动而进行贿赂行为或者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向国家公职人员提供回扣,情节特别严重者将会受到相应的制裁。此种情形,对于所在单位而言,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面临的惩罚措施包括巨额的罚款;同时,他们自身也有可能被判处最低五年、最高五年的有期徒刑以及相应的罚金。这无疑明确地阐述了单位行贿的行为性质及其负责人员需承担的刑事责任,即最高可达五年的监禁与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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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浏览 2024-08-07
以借贷为名,行贿受贿,是什么,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br/>一、以借贷为名行贿是什么借贷形式的行贿是指行贿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借民间借贷形式进行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其特点是,表现为公开性、长效性。公开性,表现为行贿人与人之间不再以秘密形式交付收受财物,往往开门见山,公开交易。长效性,表现为行双方互相利用,已不再是一己、一时之利行贿,而是谋求彼此之间的长期、稳定的关系。<br/>二、以借贷为名行贿怎样认定根据本法第I63条、本条、第386条和第388条规定,认定此类案件时,应注意以下问题:<br/>1、从审查双方主体之间的真实关系,看行贿的客观基础。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没有职务上的内在必然联系,双方主体之间除了情感上的依托关系外并不存在某种依赖关系,一般来讲双方结识时间长、交往多,互相了解、信任,关系融洽,有正当的书面手续。而借贷形式的行贿则围绕着行贿人谋取的利益与人利用职务便利而进行的,这样双方主体之间必然存在某种特殊联系,这种联系,以职权为媒介表现为仅仅在工作关系上有一面之交,缺乏借贷关系赖以存在的信任基础,又没有任何借贷手续。这种既无信任基础,又无借贷手续的不正常现象正是行贿的典型表现。因此,只要我们认真审查分析双方主体间的真实关系,仍然可以摸到定性的脉络,找到行贿的客观基础。<br/>2、从审查借贷关系产生的时间、原因是否自然看与行贿之间的内在联系。借贷关系的成立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原因是真实自然的,它的形成完全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契机,契机是以真实、合理、可信的事由而产生的,没有时间上的特定性,原因往往表现在一方经济括据需借钱,另一方经济宽裕,有能力出借。而借贷形式的行贿则不同,它具有时间上的限制性和原因上的虚假性。利用借贷关系行贿所产生的时间是以行贿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为中心,或在其前,或在其后,而行贿方利益的实现也必然要见之于客观,在原因上又往往会出现反常现象,行贿方无钱出借却要四处奔波筹措资金出借,方经济宽裕无需借钱却堂皇之借钱,借来的钱不用于生活急需,而是将借款存人银行或用于高消费又无偿还能力,这就给我们展示了一条明晰的犯罪因果链,使我们在行贿人谋取利益的时间与借贷关系成立的时间比较中,对产生借贷关系事由和原因的分析中,找出行贿之间的内在联系。<br/>3、从审查借贷双方的意愿上,看行贿的本质。民法上的借贷关系是一打当事人自愿将自己所有的金钱出借给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经过一定时间归还本金并支付一定数额利息或作礼仪性酬谢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关系的确定完全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是一种互助互济的行为,不附加与借贷无关的其他条件,一般借贷数额不大,时间较短,如果是大数额借款,洽淡时一定会明确还款时间,对拖欠时间较长,或逾期不归还的,出借人也会主动催还。而借贷形式的行贿双方存在着直接的依附于人的职权而违心出借,时间无限期,数额较大,人一权在握,以借入为名,并为出借者谋取利益,这种非自愿的借贷关系从本质上区别于民法意义上的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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