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的文件要不要盖章
在执行取保候审的程序中,相关文件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盖章确认方可生效。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门在某些特殊情境之下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员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因此,此类文件除了需详尽记录申请方的个人信息外,还应详细说明实施取保候审的具体缘由、截止日期以及所涉及到的法律责任等重要内容。而且,这类文件在经审查合格后,还必须得到上述相关部门的盖章或签名确认,以此来确保其法律效力与执行效果。因此,我们有必要强调,取保候审的相关文件必须加盖公章才能正式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的时间算在缓刑里面吗
关于取保候审期间是否计算在缓刑期限内的问题,这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两者之间并无关联性。取保候审乃是一项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强制措施,其核心目的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缓刑则是一种实体性的刑法制度,所要实现的具体法律后果即对罪犯进行有条件的监外执行以及限制人身自由。当受取保候审者经过司法程序,依法判处缓刑时,若其具备相应的条件,则必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对此作出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在相应的情况出现时,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都有权利决定是否不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逮捕,而是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进行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取保候审的相关文件必须包括被申请者的详细个人信息、取保候审的具体原因、所设定的期限以及可能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同时,这些文件还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严格审查,并且加盖公章以保证其法律效力和执行力度。因此,可以说取保候审文件的有效性完全依赖于官方盖章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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