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之明确规定,有期徒刑的宣告刑期自刑事裁判开头被视为执行之日起计算,若被告人在法院判决执行之前即已遭受先行羁押,则该羁押日期可予以相应的刑期折扣。因此,对涉及受贿犯罪的被告人而言,倘若在生效刑事判决执行日前已遭受到羁押措施,那么他在此期间所经历的羁押时间便可用于抵扣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受贿罪羁押一般多久
关于受贿罪的刑期问题,其主要取决于在侦查环节中涉及到的拘留与逮捕期限的长短。通常而言,刑事拘留最长期限为37日。若在这期间得到了批捕授权,那么侦查羁押期限则通常设定为2个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则有可能予以适当延长。而整段侦查流程则有可能会延续至长达7个月之久。
至于审判阶段,其通常执行时间规定为2个月,特殊情况下则有可能予以适当延长。
然而值得留意的是,具体的羁押时长还需要综合考虑案情的实际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严格明文规定,有期徒刑的宣告刑期应从刑事审判之初就被视作执行之日开始计时,如被告人事先已经遭受了司法机构的羁押,那么这段时期内的时间可以作为刑期计算的折损因素。因此,对于涉及索贿罪行的被告人们来说,只要他们在生效的刑事判决执行前已经遭受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那么在这段时间里所经历的监禁禁锢即可用来折减其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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