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所挨欺负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的相关条款,包括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家属探访、交付物品以及审查其通信往来等事项均已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此举意在保障被关押人员最基本的人权,更是为了确保刑事审判程序能够平稳有序地进行。因此,看守所应严格遵守并执行这些法规,以确保被关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若发现有被关押人员在看守所内受到不当待遇,这很可能已经触犯了上述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展开深入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妥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九条
人犯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人犯。
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人犯回家探视。
二、刑事拘留所周末可以处理吗
本拘留所接待处星期六暂停办公,实行双休制度。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国家专门关押嫌疑犯的特别执法机构,其工作时间与国家行政机关相同。在工作日以外的时间段,会安排值班人员进行轮值巡查。一旦被拘留者遇到诸如参加升学考试、新生儿诞生或近亲生命垂危、故去等重大情况时,该拘留者或其近亲可以向相关部门提交请假出所申请。该请假申请将由拘留所加以审查并提出意见,然后上报至拘留裁定机关做出最终决定权。请牢牢记,拘留裁定机关必须在被拘留者或其近亲提出申请后的12个小时之内,就请假出所的请求做出明确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的明确规定,被羁押人的家人享有探视、向其传递必要物资以及与其进行信函往来的权利。这些条款的宗旨在于保障被拘禁人士的基本人权,同时保证司法程序得以公平且透明地进行。看守所在实施这些法律规定时必须做到严谨而规范,切实捍卫被拘禁人人权及权益。若出现违规行为,应当立即展开深入调查并采取果断措施予以纠正。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