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位侵占罪无罪辩护

最新修订 | 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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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职务侵占罪的无罪辩护关键在于证明被告未滥用职权非法占有单位财产,或占有的金额未达法定标准。辩护律师需搜集证据,如显示被告占有行为合法或金额未达标,以及其他可能的法律漏洞或证据不足,从而支持无罪主张。核心在于提供确凿证据和法律依据,证明被告未犯职务侵占罪。
职位侵占罪无罪辩护

一、职位侵占罪无罪辩护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素包含以下两个方面:首先,犯罪主体需为公司、企业或其它单位的职员,他们须滥用自己职务上所拥有的权力,非法占据本单位财产;其次,其侵占的金额必须达到法定的标准,即数额较大。无罪辩护的关键在于,辩护律师需证明被告的行为并不满足以上两点要求。为此,辩护律师需要收集各种证据,明确展示出被告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权力来非法占有单位财产,或者即使他们实际占有了财产,但其金额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的门槛。若辩护律师能成功地证明被告在执行任务时是以合法手段占有财产,或是他们实际占有财产的金额未能达到法定标准,那么被告就有可能被宣告无罪。除此之外,辩护律师还可以从法律规定的其他几个关键点着手,例如证明被告根本无法满足职务侵占罪的主观要件——非法占有的故意,或者指出案件事实中存在重大疑问,证据不足等等,以此来支持无罪辩护。总而言之,无罪辩护的核心在于提供充足的证据以及合理的法律论据,以证明被告并未触犯职务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职位侵占罪的量刑情节有哪些

关于职务侵占罪的量刑准则,其详细内容如下所示:

首先,对于犯罪嫌疑人实行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款的惩罚措施;

其次,若犯罪嫌疑人涉及的财产数额庞大且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时,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附加罚金刑罚;再者,倘若犯罪嫌疑人的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且具备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况下,那么他将面临着长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严厉判决,同时也要承担罚金刑责;

最后,若在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担任公职的人员,以及由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派遣至非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实施了职务侵占罪行,则应按照贪污罪的量刑标准进行惩戒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在处理职务侵占罪的无罪辩护案件时,关键在于明确证明被告人并没有滥用其职位权力而非法占有单位资产,或者其所占用的金额并未达到法定的定罪标准。作为辩护律师的职责,需要积极地去寻找与收集相关证据,例如能够显示被告人占用行为是合法的或是其实际占用的资金额度尚未达到法定标准,以及其他一切存在法律漏洞或证据不足以支持有罪指控的可能性情节,从而在坚实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条款基础上提出无罪申辩。核心任务在于通过准确、清晰且确凿的证据和法律文本,证明被告人并未实行任何形式的职务侵占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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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控告人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主体资格不存在。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某某矿业有限公司的全部工商档案材料,辩护人发现,该公司尽管2005年3月25日申请设立时是以“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义提出申请,但是2005年4月9日核准名称却是“某某矿业有限公司”,2005年4月1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2005年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以及2010年10月9日换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公司名称均为“某某矿业有限公司”,没有“责任”字样,到目前为止仍未变更。这说明报案人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这一主体本身就不存在,一个本来不存在的企业法人,又怎么能涉及到职务犯罪问题呢?根据《刑法》第271条一款,职务侵占的主体被严格限定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除此之外,不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的问题。
我特别注意到了公诉机关起诉书,在查明事实部分,曾两次出现该公司的全称,都是“某某矿业有限公司”,没有“责任”字样,这也就是说公诉人是明知“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这个主体是不存在的。
鉴于这一事实,我可以负责任的说,本案是李某某利用其已经注册登记的“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作幌子,虚构了一个根本不存在的责任公司,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可见,这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公司行为,而是个人行为。李某某这样作既可以打着公司的名义获取非法利益,又能有效的规避公司风险。试想,如果李某某用带有责任字样的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发生纠纷,对方能够追究没有责任字样的公司责任吗?显然不能。司法实践中,起诉状由于错写了公司的一个字(如写了个谐音字、有责任的公司没写责任二字、没有责任的写上责任……)被法院驳回起诉的举不胜举。否则,为什么在对公司诉讼中,要事先查询工商档案呢,主要原因之一,是害怕起诉的名称错误,这就是一字之差的法律后果,况且本案差了两个字。
所以,本案李某某与王某某之间,充其量就是个人合伙关系,与公司职务行为无关,王某某缺少职务犯罪的基本前提。
二、王某某与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严格说是与李某某存在合作合同关系,不存在公司职务问题。
由于2005年李某某在某旗巴彦高勒维拉斯托地区探矿,进入内蒙古某地勘公司的探矿区域,与内蒙古某地勘公司发生纠纷,在王某某的多方协调下,地勘公司允许李某某继续探矿。李某某考虑到王某某在内蒙的关系,双方协商采取合作方式,共同进行矿业勘探、开采、加工、销售。年终利润分成,李某某占60%比例,王某某占40%。双方于2005年5月2日签订《合作协议》,王某某本人在合同上签名,李某某加盖了“公司公章”。
现李某某否认合同上公章系其本人所盖,并怀疑是王某某伪造的。对此问题,本辩护人反复查阅、对照证据卷中与该枚公章有关的合同,发现在李某某与王某某合作期间,有多份合同和材料加盖过该枚公章,这一事实我已在开庭举证时出示(见第
五、六组证据),不再重复。
为了印证辩护人的分析和判断,辩护人又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合作协议》《授权委托书》中公章与王某某手中仅存的一份盖有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和李某某本人签字的合同原件进行比对鉴定,证实系同一枚印章所盖,进而证明王某某所持有的《合作协议》《授权委托书》不是王某某单方伪造的,而是王某某与李某某二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既然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作合同关系,就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如果双方发生纠纷,那是一种违约或者侵权的法律关系,而不涉及职务犯罪问题。
职务犯罪必须有职务前提,也就是说行为人与所在公司、企业、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才具备主体要件。王某某与李某某充其量就是个人合伙,李某某只是借用了“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义,这与职务有什么关系?王某某、李某某都不可能成为职务犯罪的主体。
三、控诉证据存在诸多虚假、不实、变造的情形,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1、李某某前后6份询问笔录,涉及公司设立时间、股东情况、公司变更情况、王某某聘任问题、王某某投资款问题等均作了虚假的陈述,只要稍微对照下其他证据就不难发现。
2、据以认定王某某公司副总经理的直接证据股东会议决议、任命决定、工资表、以及没有入卷的聘书均系事后伪造,而且伪造的漏洞百出。
3、李某某为了证明自己的控告,变造了多份证据,如公司章程、某旗巴彦高勒苏木与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7月1日签订的《矿业开发权出让合同》等。
4、被告人有证据证明李某某持有对其不利的证据,却拒绝提供。如在王某某在呼市联系业务期间,李某某曾通过传真的方式,传给王某某多份合同、文件上所加盖的公章,与王某某持有《合作协议》《授权委托书》上面公章系同一枚公章,完全可以证明王某某与李某某系合作关系。
5、侦查机关在取证据时,带有明显倾向性,只注重收集证明王某某犯罪成立的证据,而忽略对王某某有利的证据。如已经从林西县工商局调取了全部工商档案,那么,为什么不将有关档案全部入卷,而是仅入卷对李某某控告有利的材料。特别是对案件定性起着关键作用的公司章程,却将李某某经过变造后的公司章程入卷,以混淆视听,这说明了什么?另外,还有如高某某的询问笔录,明显有更改的痕迹,而且更改前后内容截然相反,这又说明了什么?
6、侦查机关对在侦查程序中对王某某提供的证据,如郭某某、朱某、李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申请书,管辖异议书等材料,均没有入卷。对李某某提供的两份假聘书(证据卷008页)也没有入卷,因为,公安机关也知道,聘书如果是真的,应该是王某某持有,而不应在李某某手中,这是个常识性知识。那么,侦查机关为什么不将这些证据入卷,这一点不用我多说,大家心里都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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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某某被刑事拘留的时间是2009年6月11日,因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而于2009年7月10日取保候审,2010年7月9日解除取保候审,2013年5月11日,经检察机关批准执行逮捕。从解除取保候审到批准逮捕其中相隔1022天,对王某某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也没有任何说法。这说明公安机关在法定侦查期限内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某的犯罪事实,应当及时作出撤案决定,而公安机关却没有及时撤案,违反《刑事诉讼法》旧法第一百三十条、新法一百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关于及时撤销案件的相关规定。
3、侦查机关于2007年6月11日,查扣王某某现金233,000.00元,2009年9月25日,将此款退给了李某某。退款时王某某已经被解除取保候审,案件没有明确说法,对这笔款款项是王某某的违法所得,还是合法财产尚无定论,公安机关凭什么发还给李某某?如果退也应当退给王某某,而不是李某某。公安机关的这一作法违反《刑事诉讼法》旧法一百一十八条、新法一百四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八条,关于及时退还扣押物品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王某某职务侵占一案,完全是李某某为了达到独吞合伙经营收入的目的,编造谎言,提供伪证,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王某某受到刑事追究,已经触犯《刑法》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诬告陷害罪,请求法院在作出公正判决的同时,建议有关司法机关对李某某的行为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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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是法学院的学生,最近老是叫我们写一份辩护词,我想要咨询一下职务侵占罪辩护词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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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杨某某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应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此次参与犯罪纯属偶然,属于初犯和偶犯,系其没有法律常识和对自己要求不严所犯下的错误。被告人极容易教育和改造好,因此建议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其从轻处罚。其以前未受到任何处分,涉嫌本次犯罪,主要还是法制观念淡薄,被告人虽然利用职务之便,走上犯罪道路,但比起那些惯犯,或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来讲,其主观恶性不是很深。
二、被告人杨某某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
本案的犯意、工具准备、销赃等行为被告人杨某某并不参与,被告人杨某某之所以开放行单,主要因为同事、朋友的关系碍于面子等因素,才做的。因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是比较小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杨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杨某某第一次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就主动坦白自己的罪行,如实交待了同案犯的犯罪情况。杨某某真心认罪、悔罪,如今其已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有悔改的诚意,并自愿认罪。在本人与被告人杨某某交谈过程时,其曾不止一次地向辩护人表示悔恨之意,并下定决心一定会吸取教训,痛改前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本案被告人涉案金额不大,给单位的损失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其次,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该罪系财产性犯罪,而非暴力性犯罪,且涉案金额刚刚过刑事立案标准,涉案数额较小。本案的实际情况是被告人等虽然侵占了被害单位的财产,却并没有影响被害单位的生产和产量,也没有影响被害单位的利润。被告人等违法侵占的是单位原本就要回收的材料,这类产品不为被害单位所重视,这也就是为什么被害单位长期以来没有发现产品丢失的原因。此外,被害人单位对于财物的监管缺失也是造成此案的重要原因。
以上是职务侵占罪辩护词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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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侵占罪辩护词怎么写
自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被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案由和诉讼请求: (写明控告的罪名和具体要求,例如,若是伤害案,案由则写:侵占罪。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要求赔偿损失多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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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辩护无罪辩护词需要包含什么?
职务侵占辩护无罪辩护词需要包含:被告的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的定罪依据是什么;证人的证词不能作为证据的依据;当事人的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案件的审理工作;申请无罪处理或者减刑;比纳湖的具体时间;落款等内容。辩护词将作为法院的重要参考资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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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去法院部门办理有关职务侵占业务的时候,你们之前处理类似的事件吗,就是有关职务侵占罪的无罪辩护词的事情,你们可以帮我帮助我一下吗?最好快一点,谢谢啦
[律师回复]
首先,认真查阅案卷,熟悉案情。律师进行无罪辩护
首先要查阅案卷,了解案情,这是无罪辩护前提,一定要认真细致。针对复杂的案情,堆积如山的卷案材料律师都必须认认真真地阅读,可以先粗看一遍,找出重点和疑点,
然后摘抄或复印,必要时可列一览表对言词证据进行比较。
其次,认真查阅相关法律依据,找出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看看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包括:是否具备《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情形,“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情形;“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情形;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情形,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情形;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情形,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情形;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情形,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情形。
再次,收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证据:
(1)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2)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3)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另外,被害人、证人翻供时,不要冒然进行无罪辩护。律师遇到被害人、证人翻供的情景,最好申请法院或者检察院调取证据,如果申请不能成功,最好申请被害人或者证人当庭出证。有这样一个强奸案件,被告人的家人通过贿买利诱事先说通了被害人,被害人改口称与被告人是恋爱关系,只是一时之气将被告人告了。律师经法官同意进行了调查取证,取得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当庭作了无罪辩护。但是在法庭下面,控方开始传唤被害人到宾馆,被害人遂倒出实情。后辩护律师因为涉嫌律师妨害作证罪被拘留。
最后,一旦律师决定了作无罪辩护,职务侵占罪的无罪辩护词就要敢于坚持。一些案件,由于被告人已经长期羁押,若无罪释放,被告人将来会要求国家赔偿,如果被告人及其家人不让律师做无罪辩护,那么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及其家人往往会妥协,
然后迫使律师放弃无罪辩护。此时律师要敢于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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