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样的病情可以取保候审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得以取得保释或候审资格者,其所患疾病需达到相当严重程度,已无法自我照料。这主要针对那些由于身患严重疾病(例如,罹患重大慢性病、残障人士、术后恢复期等),以致自身生活无法妥善处理的犯罪嫌犯或被告人。换句话说,若该类罪犯因疾病缘故,难以独自料理日常生活及工作事务,则有可能被视为“生活不能自理”。在此情况下,倘若其病情同时满足了取保候审的其他相关要求,诸如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那么便有可能获得批准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什么样的病必须取保候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并未有强制性条款规定仅限于具有某些特定病症的犯罪嫌疑人方能申请获准进行取保候审。实际上,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程序,其主要的适用对象应包括可能被判以管制、拘役或是可独立使用附加刑的犯罪者;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重罚且通过遵守取保候审相关规定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威胁的犯罪者;以及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者等。在决定是否批准取保候审时,我们会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健康状况及其对社会的潜在危害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六十七条明确规范,在特定情况下,例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口服用品患病严重以致于生理机能部分或者完全丧失自行料理生活能力,而且其行为不再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可以向司法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此项法规主要是针对那些身患重病、残疾或者手术之后处于恢复阶段的人设立的,当这些特殊人群因为身体原因不能自主处理个人日常生活事务时,可以依据本条规定申请取保候审。符合这些基本条件的人员,有可能被准许得到取保候审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