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行为的严重程度可依次数进行考量以及衡量刑罚标准。此条款明文规定,数次实施盗窃活动将被视为盗窃罪的必要条件之一,并根据犯罪次数与性质恶劣程度,以确定应适用的刑罚等级。因此,盗窃罪的定罪与量刑过程中,确实会考虑到实施盗窃的次数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罪能按销赃的价值吗
在对盗窃罪的定罪与量刑过程中,我们并不仅仅依赖于销赃所获得的价值来进行判断,而是需要全面考察涉案被盗物品的原始价值、盗窃行为的方式方法、犯罪所带来的具体影响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尽管销赃行为可以作为量刑时的一项重要参考因素,但是,盗窃罪的构成及其相应的量刑,其根本依据仍然是被盗物品的实际价值。若被盗物品无法进行准确评估或其价值难以确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销赃所得的价值或许会成为参考对象之一,然而,这并不能作为唯一的衡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对于盗窃行为的判刑情况,不得仅凭单次金额来评断,而需要综合考量其犯罪行为的频繁度及恶劣程度。该法条款明确指出,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已成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体系内认定构成盗窃罪的必备要素之一。同时,根据犯罪行为的次数和恶劣程度,可以准确地判断出应当适用何种刑罚等级。因此,在对盗窃罪进行定罪和量刑时,确实会充分考虑到犯罪者实施盗窃行为的次数这一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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