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周日和周六算不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明文规定,期间自起算之时与日期皆不计入期间范围内。律例明确要求,在处罚裁决过程中,对涉及到的周日及周六这两天应当予以排除在外。若本案究查实施拘留措施的那天正好碰巧为星期天或者星期六,那么拘留期限应当从次日的工作日开始进行计算,也就是从星期一或者星期二开始。这就意味着,在刑事拘留的整个过程中,周日以及周六这两天并不被视为有效的时间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二、刑事拘留周末算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被公安机关认定涉嫌犯罪而实施的拘留期限必须是从入狱开始便连续计算的,并且这其中还应包含法定休息日以及节假日等因素在内。当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逮捕的时候,应当在当事人被执行拘留之后的第三个自然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其进行审查和批准。
同时,人民检察院也应该在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的第七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在刑事案件中被拘留的最长期限通常为七天。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明确规定,所谓“期间”,其起讫日期均不应计入在期间之内。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在司法程序中的惩戒、判刑等相关流程中,涉及到周末(周日及周六)法定休息日的,须另行排除。假如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执行拘留措施的那一天恰好是星期天或星期六,那么拘留期限应从次日的工作日期即星期一或星期二开始计算。换言之,在刑事拘留的全过程中,周末(周日及周六)这两天并未被视为有效的时间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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