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乃是一项涉及财产权益冲突的犯罪类型,其成立标准包括不当占据他人财产、达到一定数额并且拒绝归还或赔偿。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中的相关法规,假如被告方在诉讼程序启动后,自愿退还先前非法所有之财务,这种积极正面的行径可被视作其反省自责的体现,进而在法院进行量刑裁定时得以充分考量。然而,是否能判定被告人侵占罪成立,以及相应的刑罚程度,仍需依据个案的实际情况及法院的审判结论来最终决定。若退还款项的行为早于诉讼程序启动之前便已实施,且并未对犯罪事实的认定产生实质性影响,那么被告人仍有可能被判定构成侵占罪。反之,若退还款项的行为发生在诉讼程序启动之后,且被认定为反省自责的表现,法院在量刑过程中则可能将此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加以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侵占罪如果还款还要判刑吗
侵犯财产罪中,倘若行为者已经归还所侵占之财物,仍然有可能面临刑事指控及定罪量刑,原理在于偿还赃物并不妨碍对其犯罪行为本身的确认与裁定。在司法机关进行裁判之时,将会综合衡量诸多因素,其中包括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犯罪者的悔过表现以及由其行为所导致的经济损失是否得到弥补等等。
然而,积极主动地偿还赃款无疑可作为减轻刑罚的重要考量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侵占罪的判定标准,其核心要素是个人非法拥有他人财产,而且占有数额需达到一定程度并且拒不归还。在理解这一概念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进行分析。其中明确指出,如果当事人能在案件进入审判之后,自主、积极地将所占据的财物归还给受害者,这将被视为他们在认罪态度上有所转变,也就是所谓的“悔罪”行为。这种情况下,法官在量刑过程中可能会予以适当考虑。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犯罪行为的成立与否以及最终的刑期,仍然要依据具体案情和法院的最终判决来衡量决定。例如,若被告在受理之前就已将财物归还,但这并不影响到对犯罪事实的认定,那么他依然有可能被判定犯有侵占罪;反之,如果被告在审理结束后才将财物归还,并且被认定为具有悔罪之心,那么这很可能会成为量刑审判的关键参考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