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时,必须向其展示相应的拘留证,且应在执行拘留的24个小时内通知到被拘留者的亲属,但若出现无法通知或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情况,通知可能会妨碍案件侦查工作的开展,则可以不通知。因此,在正常情况下,刑事拘留证明是应该提供给家属的,除非有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证怎么申请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当被当地警方判定为必须予以强制拘禁的犯罪嫌疑人时,其后续的监管与看守工作将由各地公安局所属机构来具体实施。就此种情形而言,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将会根据《呈请拘留报告书》所规定的标准格式,详尽地列举出该名嫌疑人所涉及的各项罪行及其被采取拘禁措施的具体原因,并上报给本单位的主管领导进行严格审核批准,随后由该位领导签署拘捕令以示正式生效;而在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环节,则是由办案人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过部门负责人的仔细核实,最终由检察长作出裁决,并由执法人员将其押解至公安机关进行执行。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在执行拘禁任务的过程中,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者展示拘捕令并明确告知已对其实施了拘捕行动。
此外,还应要求被拘留者在拘留证上签字或加盖印章以示确认,如若被拘留人拒绝签字或盖章,则应对其进行相应的标注记录。并且,执行拘捕任务的执法人员在这一过程中,如遇必要情况,可依法使用警用装备和武器以确保现场秩序的稳定。若在拘留期间未能向被拘留者出示拘留证,或者是在先行实施拘留之后才补办拘留证,均属违法违规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地方公安机关在对涉嫌犯罪的人员实行羁押的过程中,务必向当事人出示相关的拘留证书。且必须在执行剥夺人身自由的决定之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向其亲友发出通知。但是,如果出现无法完成通知或者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特殊情形,通知行为可能会干扰案件侦查工作的深入开展,那么在此情况下,可以适当取消通知。因此,在正常的监管环境之下,刑警部门需要向涉案人员的家属提供拘留证明书,除非存在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例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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