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抵押物被法院查封怎么办
首先需要明确认识到,抵押物虽然先于其他债权人被申请查封,却并不妨碍作为抵押权人的当事人优先获得赎回其债务的权利。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法律条文,“对于抵押物以及被保留下来的物品,可以由法院实施财产保全措施,然而同时,抵押权人和留置权人仍然享有第一顺位的偿还权”。同理,“法院有权针对那些被执行者所拥有的,其他主体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者留置权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等财产控制手段。待这些被拍卖或者变卖后得到的价款,应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者留置权人取得优先偿付权之后,若是还有余额则应该用来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中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二、银行抵押合同没给我们有效吗
1.房屋抵押合同如在法定期限内依法设立,便能够产生有效性。有效的房屋抵押合同必须确保当事人双方都具备相对应的法律行为资格,其表达出的意思表示也须是出于自愿且真实的;
2.同时,该合同内容需符合相关法规及法律规定的形式规范;另外,抵押关系的达成不得有恶意串通行为侵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的利益,亦不能借用合法的形式来掩饰所追求的非法目的。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在银行抵押品遭受法院的查封情况下,必须确定抵押权人拥有优先赎回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条文,尽管抵押物可以进行保全措施,但是抵押权人具有优先获得补偿的权力。在法院针对被执行人持有抵押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拍卖或者变卖等手段之后,抵押权人将能够优先获得补偿款,而剩余部分则用来偿还申请人的债权。因此,当抵押品遭到查封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来保护抵押权人的权益,以保证其优先受偿权得到切实保障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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