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是什么罪

最新修订 | 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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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盗窃信用卡并用于不法行为,依据犯罪特征和情节,可被判定为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并有相应的量刑标准。盗窃他人有效信用卡并擅自使用,若涉案金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若金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金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共犯同罪,不知情而冒用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是什么罪

一、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是什么罪

按照犯罪特征和情节,盗窃信用卡用于不法使用可被判定为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以及适用于各个案件量刑的具体规范范围即量刑标准

首先,针对盗取他人实权在握且有效的信用卡并予以擅自使用的违法行为,应依法评估其是否构成为盗窃罪。此类法律拟制规定已经得到法律框架的认可。

其次,关于量刑标准,可分为以下三个档次:

第一档,若涉案金额达到"数额较大"的红线,便应展开追究、进行立案侦查,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重责,同时处以罚金或是单独罚款。这里所述的赔偿损失金额定义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不等。

第二档,如涉及到"数额巨大"的问题,那么则须承担较重的刑罚,至于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附加罚金,表明此次作案金额超过了三万元至十万元的数值。

最后一档,如果涉及了"数额特别巨大",那么刑期将会更苛刻——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是无期徒刑,且需依法判处豁免或没收财产,这又意味着此次作案金额已远远超出了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红线。

此外,针对共同犯罪的情况,若行为人自己有意盗窃信用卡,然后由旁人知晓此卡来源,依然进行使用,那么对于这些旁观者而言,他们便可视为盗窃罪的共犯人,对其适用同等待遇。另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则是,旁人并不清楚这张信用卡本身源自于非法渠道,结果无法预料地擅自冒用这张信用卡,此类情况属于违反信用卡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二、盗窃他人股权构成盗窃罪吗

侵犯股东权益和实施财产盗窃方面的相关犯罪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盗窃公私财产价值达到人民币一千元及以上者,应当被视为潜在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立案调查;

其次,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果任何人在两年内实施了三次或更多次的盗窃行为,无论其盗窃金额大小如何,都将作为犯罪案件予以立案处理;

再次,若有人未经许可擅自闯入他人家庭生活区域,并与外界环境形成相对封闭状态的住所进行盗窃活动,同样会被视为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此外,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盗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以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多种形式的盗窃行为,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立案侦查。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犯罪本身所具有的特性以及相关情节之轻重来衡量,如果一个人将他人的信用卡不法侵占然后再加以滥用的话,可以被归类于诸多不同种类的刑事案件之中,同时亦会据此定下相应的法律量刑标准。举例来说,倘若有人非法获取了他人的有效信用卡,并且私自进行了使用行为,倘若涉及的金额达到了一定程度,那么将会面临起刑三年时间以下的有期徒刑处罚、拘役或者是管束,并须缴纳一定数额的罚金;倘若数额向上翻番,则意味着有期徒刑的期限将提高至三年及以上,在原有的处罚基础之上再加上罚款;然而,当金额达到极度庞大的地步时,可能会受到起刑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是永久关押的惩罚,同时还需要缴纳罚款或者遭没收所有财产。至于共同犯罪者,即便他们对相关事实浑然不知,也同样要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说,这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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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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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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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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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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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使他人盗窃的  属于共同犯罪,且在犯罪中起到组织指挥的作用,属于主犯。  
二、盗窃未遂的  根据两高2013年出台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  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三、未遂中的财物巨大,是什么标准  根据两高《解释》,在3万元至10万元之间,这个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来决定。盗窃指向的财物达到了“3万-10万”标准的,即构成犯罪。  
四、对未遂犯,如何处罚  
1、刑法第23条规定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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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是关于对未遂犯处罚原则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犯罪未遂的结果是犯罪未能得逞,其社会危害性要小于犯罪既遂,因此,规定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因为在未遂的情况下,往往造成程度不同的危害后果,危害程度不同,处罚也应当不同。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是指不是一律必须从轻或减轻,而是由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从轻或减轻。  
五、两高2013年《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八条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第十二条  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第十三条  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第十五条  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指使他人盗窃但是盗窃未遂指使人怎么定刑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指使他人盗窃的  属于共同犯罪,且在犯罪中起到组织指挥的作用,属于主犯。  
二、盗窃未遂的  根据两高2013年出台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  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三、未遂中的财物巨大,是什么标准  根据两高《解释》,在3万元至10万元之间,这个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来决定。盗窃指向的财物达到了“3万-10万”标准的,即构成犯罪。  
四、对未遂犯,如何处罚  
1、刑法第23条规定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第二款是关于对未遂犯处罚原则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犯罪未遂的结果是犯罪未能得逞,其社会危害性要小于犯罪既遂,因此,规定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因为在未遂的情况下,往往造成程度不同的危害后果,危害程度不同,处罚也应当不同。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是指不是一律必须从轻或减轻,而是由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从轻或减轻。  
五、两高2013年《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八条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第十二条  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第十三条  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第十五条  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拾得信用卡并使用构成什么犯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构成什么犯罪?
[律师回复]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系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若数额较大的,需要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相关立法解释规定,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设置的电子支付卡。由于信用卡是以持卡人的信用情况作为发行、使用前提,故信用卡只能供发卡机构准定的持卡人使用,不能转让、出借、抵押。换而言之,不论非持卡人基于何种原因使用了信用卡,都可以视为是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数额较大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需追究相应刑事责任:一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是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是恶意透支的。
作为非持卡人,在拾得信用卡后并未将其归还持卡人或相关机构,反而产生了非法占有并从中获益的意图,主观上存在直接故意。符合《刑法》有关“冒用”的情形,既造成他人财物的缺失,又侵犯了信用卡管理规定,还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客观上产生了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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