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票转让的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时豁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中确立的政策,由国务院坚定表态,决定在1994至1995年度(即当年及次年)期间,暂时对股票转让所得之个人所得税实施豁免征管。履行该决策的具体执行文件包括:《关于股票转让所得在1996年暂时豁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同样经过国务院批复并获得认可,再度确认了对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实行暂时豁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持续豁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所述,为配合企业改制之充分推进,同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国务院已批准自1997年,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产生的收益,将持续享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自此,个人买卖股票所产生的所得,将自1994年起暂时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二、股票转让税如何计算,有哪些相关的规定呢
在一般情况下,关于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方面,我们可以使用以下公式来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税:纳税人应当缴纳的所得税累计金额=(股份转让收益-获取该股权所需支出的成本费用-转让过程中产生的适当且合理的各项费用)×25%=股权转让所有收益×25%。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国务院于1994年及1995年间,曾经作出过有关股票转让所得在一定时期内暂免征税的政策安排。同样地,这样的依法减免税收优惠政策也在1996年度得到了延续和保持。自1997年开始,所有涉及个人转让境内、外上市公司股票所产生的所得部分,均将持续受益于国家优质的税务政策,享受暂时免除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待。自此以后,个人在进行股票交易过程中所获得的收益,从1994年开始,便不再被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之内。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