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特定情形进行判断。对于私人转让非上市企业股权的行为,不在增值税的应征税收范畴之内;
至于转让上市企业股权一事,则可依法宣告完全免除增值税。在本文中,“免征”与“不征”这两个概念并非完全相同的意思。
其中,“免征”指的是原本应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的个人转让上市企业股权的行为,由于受到国家的特殊政策性照顾,得以豁免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二、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
如向除股东外的第三方转让股权之时,转让之股东应向董事会提交申请,由董事会负责人组织召开股东会议。同时,董事长将担任主持人,股东大会需经过过半数已有的股东表决通过,并形成书面协议及签署盖章后方可生效执行。倘若向本公司现有股东转让股份,必须以书面形式知会其余股东,并签订书面股份转让协议。各位股东均应以书面方式就其自身所持有的股权转让事宜展开通知,寻求其他股东的认可。如果其他股东在收到相关书面通知之日起长达三十天内未能对该事宜作出回答或表示反对意见,则可以视作这些股东已经默许了这一股份转让行为。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私人之间进行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活动,这并不属于我国增值税征收范围之内;然而,如果涉及到上市公司股权的转让,那么将可以享受完全的增值税免税待遇。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免征"和"不征"这两个概念在法律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免征"意味着原本应该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行为,由于受到国家特殊政策的影响,得以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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