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亲去世留下的债务怎么办
在涉及到债务人离世的情况下,所留下的债务应当交由以下人士来负责:
首先是债务人的遗产继承人,他们应当以其继承的全部遗产作为偿债的上限;
其次,若无任何遗产留给后人,而债务又设有保证人存在,那么便应由保证人接下来负担这份保证责任;
第三种可能涉及到的就是所谓的“共同债务”问题了,若是由于此原因导致债务人离世,留下的债务就应当由其配偶负责承担;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倘若所有上述情形都是不成立的话,那么在这里就必须明确表示,债权和债务将随之自然消亡,不再需要进行后续的偿还工作。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若家中长辈不幸离世,致使宅基地无法完成过户手续,然而对于宅基地之上所建房屋的分割问题仍然具有可操作性。即在该情况下,获益一方能够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同时依法取得不得分割的房产相关权益。详细具体的处理程序必要环节如下:
首先应当向所属村委提出申请,并在符合条件且经审核后,上报至县(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与办理相关法定手续。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当借款人生命终止时,债务责任应分配于其合法继承人,金额以其所继承之财产价值为上限;若被继承人未留下任何遗产,但债务旁边已有担保人,则该担保人需承担进一步的还款责任;而要是涉及到联合借款人,那么配偶将成为主要责任人;如果以上所有可能的情况都无法满足,那么债权和债务将自动消失,无需再进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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