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双亡的残疾人由谁抚养
在父母不幸离世之后,其身患残障的子女须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所照料或由具备承担生活费用能力的兄弟姐妹承担起监护职责。对于那些失去哀痛父母或是他们无力提供生活辅助的未成年孙子孙女和外孙子孙女来说,监护人有权主张对孩子们的抚养权益。对于有能力且愿意承担责任的哥哥姐姐来说,他们亦可主张对父母已故或父母无法履行抚养责任的弟弟妹妹的扶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二、父母双亡后财产的分配具体怎么处理
父母双亡后,遗产分配之方法如下:
1、在具同等顺位的继承人之间,应当平均分配遗产。换言之,若无特殊情形存在,如其中一名继承人承担了全部或绝大多数的赡养责任,而另一位则几乎未尽到任何赡养义务,那么在此种状况下,每位继承人所获分配的遗产份额应当均等。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部分农村地区,仍存在未能认真对待或仅仅给予其较少份额的现象,这无疑是对已婚女子继承权的严重侵犯,她们同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理应共享相同的遗产分配比例。
2、然而,在特定条件之下,遗产分配可能会出现略微的差异。例如,若某位继承人因身体残障或其它因素导致丧失劳动能力且在生活中面临极大困境,那么相较于其它继承人而言,他们应当能够获得适当的遗产额外分配;
同时,对于那些实质上承担了主要支持职责或是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来说,他们亦有权获得相应份额的遗产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当父母不幸离世之后,那些身患残疾的子女将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来承担起养育责任;或者在特定情况下,具有经济实力的兄弟姐妹也会成为他们的法定监护人。对于那些失去父母照顾或者自身无法获得稳定生计保障的未成年孙后代而言,他们的法定监护人将会肩负起养育他们的重任。然而,如果具备足够的经济能力以及愿意承担这一责任的话,年长的哥哥姐姐们同样可以承担起抚养已故或无力抚养的弟弟妹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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