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商事领域中,当事人倘若对于仲裁机构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存在异议,原则上是无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
2、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若该裁决结果已经遭到了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状态时,则当事人有权选择通过重新缔结仲裁协议的方式,重新发起仲裁程序;
同时,他们还拥有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求公允处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商事仲裁可以上诉吗
提出上诉所需满足之条件共有三点,即为:
首先,上诉人须为与本案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合法组织;
其次,上诉人必须对地方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表示不服,且这一行为需要以某种方式体现出来;
最后,上诉的时间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需自判决书送达至相应主体之日起计算,满十五日方可行使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在商事仲裁程序结束之后,当事人难以再就同一争议事项向司法法院提起诉讼。然而,若该仲裁裁决被司法机关判定为无效或者无法强制执行,则当事人有权另行提起仲裁或者向司法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因此,对于商事仲裁裁决的结果存在异议时,当事人并非完全无权进行上诉,而是需要在特定条件下才能行使这一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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