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程序中,通常情况下都是由败诉方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若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仅获得部分判决胜利而仍有败诉部分的,则败诉方需要对自身胜诉部分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具体至交通事故案件中,当肇事方所驾驶的机动车辆已购买有效的交强险时,受害者可选择将肇事方及其所属的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
然而,当法院完全支持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金额时,自然应当由肇事方向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相应款项;反之,倘若法院并未全盘支持原告诉讼请求,那么获得法院支持的部分赔偿金额则应由肇事方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至于未能得到支持的那部分,还需由您自行承担对应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二、交通肇事罪辩护词怎么写
关于此份交通事故辩护词,我们的主要著眼点将集中在被告人陈某所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及主观恶意程度、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大小以及他积极反思和进行自首的态度等多个层面,期望以此为切入点寻求减轻被告人刑罚的可能性。在这次案件中,被告陈某完全有机会选择逃避责任或避重就轻,然而他在意识到自身过错之后,不但没有掩饰隐瞒,反而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并交代了全部事实真相,这充分表现出他愿意承担责任和接受惩罚的诚意。因此,我们建议审判方能给予他适当的从轻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案件被告常常需要承担诉讼费这一项费用。当案件存在部分胜诉情况时,被告需自行承担相应的败诉部分的费用。至于涉及到交通事故类别的案件,倘若肇事车辆已购买了强制性责任保险(简称“交强险”),受害人有权向肇事方及该保险公司提出相关法律诉讼。如果法院对申请人(即受害者)的所有请求予以全面支持,那么赔偿款将由肇事方直接支付给保险公司;而在部分支持的情况下,则由肇事方与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被支持的部分,则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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