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无业离婚时财产

最新修订 |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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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的方法包括:按双方约定处理明确的财产;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分割,仍归一方所有;夫妻共有财产由双方商议划分,如无法达成协议,可诉诸法律,由法院裁决。
夫妻一方无业离婚时财产

一、夫妻一方无业离婚时财产

在离婚案件中,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具体的执行方法如下:

首先,若双方于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及婚前个人财产的所有权范畴已有明确的约定,那么该部分将依照约定处理;

其次,如无特殊性的说明,涉及到个人财产的部分在面对离婚时并不需要进行分割,仍然归属于其中一方所有;

再次,关于夫妻共有时,必须由双方自行商议并确定其如何被划分,若是双方无法自主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可寻求法律诉讼解决途径,交由法院作出最终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夫妻一方死亡后房产继承给谁

在夫妻一方去世之后,关于其所持有的房产产权归属问题,需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首先,如该处房产系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那么依照顺序首先应遵照其遗赠扶养协议书中的相关条款进行财富承继,若无遗赠扶养协议存在,则需严格按照遗嘱上明示的内容来执行,若遗嘱缺失,那么该物业便将依据现行法律规定的遗产继承程序,即由所有继承人平均共享。

其次,假如该房产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那么按照法律规定,房产总价值的一半可作为遗产进行分配,依旧按照上文中提到的相关法律规定加以实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在处理涉及离婚纠纷的案件过程中,财产分割的策略主要涵盖以下几种方式:首先是按照双方事先已做出的明确定义进行具体处理;其次对于那些已经明确了归属的私人财产,并不纳入到离婚财产分割的范畴之内,仍然保持原状归属于某一方所有;最后,如果夫妻双方在协商过程中未能就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达成共识,那么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将此问题提交给法院进行裁定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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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尊敬的求助人。根据你刚刚的咨询问题,能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起诉离婚,并且需要证明存在家暴、遗弃、虐待、吸毒、赌博、重婚、坐牢、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难以治愈的身体缺陷或疾病等情形时,一次性把婚离掉的可能性才大。若是证明不了,可能需要经过二次对你起诉离婚才能把婚离掉。如果都同意离婚,那么尽量与对方协议离婚,这样就可以避免漫长的诉讼程序,只要双方把孩子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分配问题在离婚协议中协商处理好即可,然后拿着结婚证、户口薄、身份证、离婚协议书、照片这些材料,去双方任意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具体需要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才可能给你专业的意见,如果你还有不清楚的,可以直接联系我,点击我头像,获取我的联系方式或者添加我的微信,我会继续给你解答,如果满意,请采纳并给我好评,也祝你生活愉快,工作顺利,谢谢
夫妻财产什么约定是无效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夫妻财产什么约定是无效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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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夫妻财产约定是夫妻财产关系的一种,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商方式,对他们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解除时的财产清算等事项作出的约定,它是我国夫妻财产所有关系中夫妻法定财产的对称。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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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第一条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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