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债务是法人承担还是股东承担
根据法人制度的规定,当企业面临债务问题时,通常情况下应由该企业的法人代表负责承担。就公司法所规定的原则来看,公司所承受的债务无疑应当由公司这个实体本身去承担,而非让股东个人背负这一沉重的负担。由于股东对公司的责任被设定为有限制,这种“有限责任”意味着仅在公司设立之初时,股东需要按照公司章程中的相关约定,全数缴纳其投资金额,从而获取相应比例的股权。在股东完全履行了其出资义务之后,他们的职责实际上即已经达到了顶点。相反,公司的债务却必须通过公司本身使用其所有的财产进行偿还,这与股东本身并无任何关系。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公司债务出问题经办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经办人员仅作为特定事宜的处理者存在,并不必然成为债务的承担主体。
然而,经办人员必须证实其自身并未实际占用相关资产或为该项债务负有直接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经办人员无需对可能产生的责任及不良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反之,若经办人员被确认为债务的主体,则将负有偿还债务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依据法人法规则,企业所背负之债务通常需由法定代表人来承担。然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规定,公司负债应由公司本身实体承担,也就是说,不应由股东以个人名义承担。股东的义务仅限于其投入的资金额度,在履行完出资义务之后,公司的债务便与其无关,应当由公司运用其所有资产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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