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车撞到人保险赔不赔了
机动车发生碰撞致人受伤的事件中,保险是否负责赔偿的关键因素包括事故责任归属、投保人所签订的保险条款以及是否及时履行报案义务。通常来讲,若投保人已购买了强制交通保险(简称“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保险,且事故责任属于这两种保险的保障范畴之内,那么保险公司就应依照约定进行理赔。
然而值得一提的是,赔偿金额将受到保险额度的限制,超过该限额的部分则需要由投保人自行承担。
另外,如果事故涉及到酒后驾车、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提供赔偿服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行车撞到路边停的车怎么处理
在遭遇驾驶过程中撞向路边停滞车辆的突发事件之时,首要之务便是立即向警方报案,同时积极与所属保险机构取得联系。在此期间,必须认真查验彼此车辆的受损状况,确定路边停靠的车辆是否享有合法的停车资格,或者是否存在任何违反交通规则方面的停车行为,这对于后期的事故责任认定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除此之外,还须迅速联络涉事车辆的车主,若车上未配备有效的通讯设备,则需耐心等待交管部门的进一步通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影响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陈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道路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本规定第六十条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现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情况。
在汽车相撞致人受伤的情况下,保险赔偿问题主要取决于责任方的认定以及相应的保险条款规定,同时也与报案效率有着密切联系。假如被保险人已经购买了足额的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保险产品,并且此次事故的责任判断结果符合保险保障的范畴,那么保险公司会依照合同约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明晰责任方的身份、保证保险条款覆盖全面以及在事故发生后采取及时有效的报案措施,对保险公司实施理赔处理具有决定性的影响。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都会按照合约规定履行理赔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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