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诉前调什么意思
诉讼调解的含义,准确来说是指诉前的调节工作。诉前调解的情况主要包含两种类型,其中之一并未具备法院司法审判的性质,即是通过在法院立案庭设置的专设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协调处理;而另一种则属于具有诉讼裁判性质的调解方案,即由法院立案庭的法官亲自负责调解事务或者法官与人民陪审员以及人民调解员联合进行调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二、民诉前调解是立案还是没立案
诉前调解与正式立案并非同一概念,此两者之间具有以下差异性表现:
首先,诉前调解乃是受理当事人提请诉讼之后、人民法院立案之前的调解工作。在此阶段中,立案法官在获取申诉人同意后,暂且接收当事人提交的立案申请材料,却不予以正式立案,而是为当事人颁发诉前调解编号,从而将此类纠纷交由诉前调解服务中心进行处理。若调解无果,则再由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其次,唯有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诉状"及相关证据资料后,经由法院立案庭对上述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确认具备立案资格并出具加盖法院公章的"受理(或立案)通知书"之时,方能视作案件已正式立案。因此,诉前调解无法等同于立案之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先行调解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民事诉讼之前的调解程序定义为,在法院正式受理案件前所进行的处理争议双方矛盾的过程。这其中包括了两种不同形式的调解:第一类是在法院立案部门设置的人民调解工作室中进行的非司法性质的调解工作;而第二类则是由法院立案部门的法官或者法官与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共同参与的具有诉讼裁判性质的调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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