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协议内,倘若没有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有权实施追偿行为,那么保险公司在完成理赔后对非机动车辆方实施追偿便是不合理的。
根据法律规定,交强险的投保人对于受害者所应负担的赔偿责任具有法定性、终结性以及替代性的特点,并非连带债务或者不真实的连带债务。因此,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的平等参与方,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相对性原则,一旦承担了保险赔偿责任,便不再享有对非机动车辆方进行追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二、保险公司代为追偿能追回来吗
保险公司实施代为求偿策略能否顺利达成并非必然之事。代为求偿乃是指当第三方应当承担补偿义务时,保险公司先期提供相应的补偿金额,同时依法享有受害者提出赔偿请求之权利,继而向责任方进行追偿的过程。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之权益源于法律法规之明确规定,若追偿所得款项超出补偿额度,则超出部分将归属被保险人所有。然则,法律规范仅仅规定承担支付保险理赔金的主体具有代位求偿的权利,却并未强制规定责任方必须支付相关赔偿款项。因此,尽管保险公司所付之赔偿款可能无法全额收回,但这并不标志着代位求偿必定无法成功实现。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若保险协议未能明确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那么在完成理赔事项之后,针对非机动车辆方面临的追偿举措将显得极为不合理。基于合同精神,双方的权益都应当得到充分保障,而没有明确规定就意味着相应的权利受到限制。因此,保险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协议条款,避免在未经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对非机动车辆方采取追偿行动,从而确保双方权益的平等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