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承保不理赔吗法律
以下五项事宜均构成了保险公司拥有拒绝理赔权利的情境:
第一,当保险事故并不在所购买保单所涵盖的保障范围以内时,保险公司便有权利依照保单条款严谨地执行并拒绝理赔;
其次,假设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生效期限内,被保险人遭受了保险事故,然而该事故却发生在等待期内,那么保险公司也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再次,保险合同中明确列出的免除责任事项,保险公司同样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接下来,倘若投保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如期且足额支付保险费用,保险公司亦有权拒绝理赔;
最后,若投保人由于自杀或故意犯罪行为引发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同样有权依据保单条款拒绝理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二、保险公司代为追偿能追回来吗
保险公司实施代为求偿策略能否顺利达成并非必然之事。代为求偿乃是指当第三方应当承担补偿义务时,保险公司先期提供相应的补偿金额,同时依法享有受害者提出赔偿请求之权利,继而向责任方进行追偿的过程。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之权益源于法律法规之明确规定,若追偿所得款项超出补偿额度,则超出部分将归属被保险人所有。然则,法律规范仅仅规定承担支付保险理赔金的主体具有代位求偿的权利,却并未强制规定责任方必须支付相关赔偿款项。因此,尽管保险公司所付之赔偿款可能无法全额收回,但这并不标志着代位求偿必定无法成功实现。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保险公司在履行理赔义务时,有权利对五类情况采取拒绝赔付的措施。这五类情况分别是:事件本身不属于保单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意外事件发生的时间处于保单等待期之内;事件涉及到合同中所明确的免责条款内容;被保险人未能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如期且足额地交纳相关保费;以及因被保险人实施自杀行为或者有意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导致的保险事故。在以上任何一种情况下,保险公司都将严格依照保单所载明的条款内容,对相应的理赔申请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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