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

最新修订 |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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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子公司作为总公司的衍生,拥有独立的法人身份和商业运营权。母公司虽掌握控制权,但子公司仍具独立性。子公司与分公司的主要区别在于法人资格、命名方式、业务独立性和财产关系。子公司拥有独立法人身份和财产,而分公司则受总公司严格制约,财产归总公司所有。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

一、子公司分公司的关系

总公司与下属子公司间的紧密联系在于,子公司作为总公司的衍生品,获得了合法的民事行为责任。从法律角度来看,子公司均具备完整的法人身份并能以自身名义进行商业运营。

然而,母公司却拥有对子公司的掌控权,这一权力主要源于拥有的股份比例或是双方就此达成的控制协定。对于设立子公司而言,首先需要满足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设立要求,其次需完成所有必要的设立程序。关于子公司与分公司的主要差异包括:

1、法人资格方面的显著差异,子公司具备独立的法人身份,能够自带法人地位。相比之下,分公司则缺乏独立民事及商事主体资格

2、命名方式的各异,由于不具法人身份,分公司无法自带独立的名称;反之,子公司可自定义并专门命名。

3、独立性的明显分野,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组织,具备法人身份和意志行为的独立性,因此母公司无权实施直接的指令指挥。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的业务执行以及资金调度等活动都必须受到总公司的严格制约。

最后,在财产关系来看,尽管子公司与母公司存在关联,但仍具有自身的财产属性;相较之下,分公司的全部财产皆归属于总公司,成为总公司整体财产的重要构成部分。

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纳税关系是什么

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存在附属性质的紧密联系。子公司在实质上受到母公司的全面掌控。此处所说的“实质性”,是指母公司对于子公司各项重大事宜具有真正的决策权力,尤其关键之处在于它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构成。

此外,企业还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作为总部衍生物种的子公司,具备享有独立法人及商业运作权力的地位。尽管母公司握有控制权,然子公司依然保持其固有的独立性。子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主要差异体现在法人资格、命名方式、业务独立性以及财产关系等方面。相较于子公司,分公司缺乏独立法人身份和财产,而是受到总公司的严格约束,财产所有权归属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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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合同虽然也包含了劳务的给付,但给付劳务并非合同的目的,合同工的目的在于处理委托事务,给付劳务仅是为了达到目的的手段,而雇佣合同以给付劳务为目的。

2)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有权地处理委托事务,而在雇佣合同中,受雇人的劳务全由雇主决定,受雇人无的支配权。

3)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虽原则上应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但亦可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事务,而在雇佣合同中,受雇人只能以雇主的名义进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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