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安传唤不去会怎么样结案
若相关人员无充分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地方治安部门的传唤,则公安机关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对此采取强制性的传唤行动。所谓“强制传唤”,即指当地公安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时,对于那些无合理理由且不愿意配合传唤工作或者故意逃避传唤的违犯社会治安行为的嫌疑人,运用强制手段使他们被带到公安机关或是指定地点进行详细询问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二、治安传唤人在外地怎么办
若治安传唤对象身处异地,公安部门可施行以下操作步骤:
首先,与涉案人员所处地区的公安机构取得联络,恳请对方予以协同传唤;
其次,若涉案人员所处地区的公安机关于情于理均表示支持协助传唤,则可向涉案人员发送正式的传唤通知文书,明确告知其应按规定的时间及地点抵达指定场所接受问询与调查;
最后,若涉案人员拒绝配合或无法与其取得有效沟通,公安部门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手段,将其带回本地进行深入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如未能提出适当的理由以抗拒地方治安部门的传唤程序,则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实施强制传唤措施。这类强制传唤措施乃是国家公安部门在处理日常行政事务过程中,对于那些无法提供合理解释并且不愿积极配合或者有意逃避传唤程序的犯罪嫌疑人员,采用必要之强制手段将其招引到公安机关所在之处所或者指派的特定地点开展询问调查工作的一种重要的行政强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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