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明确指出,醉酒驾车被划分为严重的“危险驾驶罪”,这属于刑事犯罪范畴,将会被编入个人档案并留下案底。而所谓的不起诉,乃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部门侦查完结并移送过来的案件,经过审慎判断认为行为人并不符合犯罪标准或是依法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决定不对其提交至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一项决定。在此提醒各位,如果醉驾者未受到刑事审判,那么就不会产生案底记录。
刑事处罚的相关记录在公安机关、检察部门以及法庭均可进行查询。被判处缓刑的人员,其相关信息还能在司法局进行查阅。关于行政处罚的情况,地方公安机关都会对相关档案和信息予以妥善保管。值得注意的是,以上两种记录并非所有人都可以自由查阅,仅限于司法机构或代理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通过提交许可申请的方式,才能获取相关记录。
满足以下六个条件之一,可能导致醉驾者无需接受刑事审判:
1.违法情节本质上较为轻微,并且尚未造成严重危害,不应当被认定为犯罪;
3.受特赦令豁免刑事处罚的行为;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告诉才处理原则所涉及的犯罪行为,若未得到适当告知或撤回告知的情况下;
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者遭遇不幸离世的情况;
6.现行法律规定中其他确认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所谓的“酒驾”,通常是指人体血液中的酒精融合度达到了每100毫升20毫克,若该数值上升至80毫克时,便可被视为严重的“醉酒驾驶”行径。而倘若此类醉酒驾驶引发了交通事故,其所担负的法律责任将极为沉重。反之,若未酿成实际损害,执法部门亦会对违法者采用拘留措施,同时追加经济罚款。值得注意的是,醉酒驾驶情况下仍有可能提出“取保候审”诉求,但在此过程中必须向相关部门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进行担保。如无法按期缴纳保证金,则需另行提供担保人才能确保取保候审的顺利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酒精驾驶被视为危险驾驶罪行,属于较严重的刑事犯罪,当事人的行为将留下案底。然而,如果检察院经过仔细斟酌后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意味着这位驾驶员并不满足犯罪的定性要求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其无需受到追究责任,那么他就无法遭受刑事审判,自然也就不会留下案底。关于刑事处罚的记录,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进行查询;而缓期执行的人员信息,也可以在司法局进行查阅。这些记录都是非公开的,只有经过授权的司法机构或者律师才能够进行查询。对于那些符合特定条件的酒精驾驶者,例如情节轻微、超过诉讼时效、获得特赦等情况,他们有可能避免接受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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