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走保险了肇事者还用赔偿吗
因保险制度只能弥补部分经济上的损失,若保险公司所支付的理赔金额无法完全抵消受害人体受到的实际损失,那么受害人有权要求肇事者负起赔偿之责。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被保险人如对第三者造成损害且尚未对此进行赔偿时,保险公司无权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在诸如机动车辆引发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等特殊事件中,保险公司仅需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若是出于过失之故导致责任超出限额范围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或者各自过错程度的不同按相应比例共同承担责任。然而,对于非机动车辆驾驶者或行人无任何过失的情况,则应由机动车辆方面负全责承担所有赔偿义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走保险了还叫我给交通费是多少
对于对方提出的在车辆维修期间所需支付的交通费用约为三千元人民币的要求,从法律层面而言,这无疑是合理的。
然而,为了确保所支出的金额具有合理性并能够提供相应的合法凭证,还请您予以关注和处理。若贵方已购买了相关的保险产品,那么便可尝试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协调,以便妥善解决此问题。反之,倘若对方所提出的费用过高或未能提供有效的票据证明,那么您完全有权拒绝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在投保之后,如果发生的意外所导致的经济损失超过了保险公司的赔偿上限,那么,赔偿的差额部分仍然需要由负有责任的一方来负担。依照相关法规的明确要求,若被保险人因自身行为给他人带来了损害而没有做出相应的赔偿,那么,保险公司是不能够支付保险金的。在涉及到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只会在其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而对于超出这个范围的部分,则应按照责任方的过失程度来分担。如果是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者行人并无任何过失,那么,机动车一方就必须承担起所有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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