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人如何纳税
然而,只要拥有除此之外的任何收入,且其总额超过了法定的5000元标准,便应依法履行提交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的,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各类个人所得范围不仅包含了从工作或受雇过程中获取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等常规性收入,同时也涵盖了与任职或受雇相关的其他所有形式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二、无固定工作时间怎么处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无固定工作时间是合法的。
其中,“不定时工作制”作为一种特殊的工作模式,其本质在于在保证整体工作总时长和薪资水平相对稳定的前提下,通过合理调整员工的具体工作时间来满足企业经营管理的灵活性需求。举例来说,当工作负荷较轻时,每日的工作时间可能仅为6个小时;而在繁忙时段,则可能需要工作10个小时。无论何时,整体的工作时间总量并未发生变化,相应的薪资待遇也不会改变。
然而,企业在实施不定时工作制等特殊工时制度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对员工的休息权益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为了确保员工的休息权得到充分保障,对于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而言,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体实际工作时间应当控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之内。超出部分将被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需按照规定向员工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鉴于尚未拥有一份固定工作的人群无法获得稳定且持久的经济收益,因此在税务方面也就无需承担相应的个人所得税责任。税收政策主要依据的是每个人的个人所得情况进行具体的征收,然而对于那些经济来源并不稳定的人来说,他们并未产生足够的、必须要被征税的收入,因此也就无需承担个人所得税上的义务。这样的规定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了保证税收体系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尽量避免给那些经济状况较为困难的人们增加不必要的经济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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