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受益人需从另一方获取财产收益;
其次,受损人必须承受相应的经济损失;
再次,获取收益与遭受损失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联系;
最后,这笔不正当所得并无法律上的合法依据。
针对不当得利的具体分类,我们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细致划分。
其中最为基础且重要的一种分类方式是根据不当得利的产生是否源于给付行为,将其划分为给付不当得利和非给付不当得利两大类。
《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不当得利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关于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司法管辖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应遵循由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专属管辖,仅在特殊情形下涉及不动产权益冲突的一方当事人,方可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申请。
这一管辖规则与其他传统民事案件的管辖制度基本是相类似的,通常情况下,此类争议会交由最基层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和审判。
不当得利是指行为人在未经法律许可及授权的前提下,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而获取不应当属于自身的财产利益。
依据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无合法根据以不当方式获取的财产收益,且因此给他人带来利益损害的负责任主体,须承担相应的返还义务。
类如,商家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多收消费者款项;又或者拾到他人遗失物品后不归还并占为己有的情况等,均属此类不当得利范畴之内。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不适当得益的行为属于非法范畴。若要构成不适当得益,必须同时满足如下四个严格的必要条件:首先,其中一方当事人应当实际获取了某种形式的利益收益;其次,必须证明上述利益收益的取得来源于另一方当事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再次,其所获取的利益与其遭受损失之间应当存在着直接的、必然的因果联系;最后,还需要证明其所获取的利益并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正当理由作为支撑。只有在完全符合上述所有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构成了不适当得益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质性的侵害,因此被依法判定为非法行为,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