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借款的纠纷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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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保险纠纷涉及民事合同,处理方法多样。首先,双方应尝试友好协商;其次,可寻求第三方调解或仲裁;最后,若争议难以解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有助于快速解决纠纷,维护双方权益。
保险公司借款的纠纷是什么

一、保险公司借款的纠纷是什么

首先,协商与和解是一种常用且有效的解决途径。当争议产生时,双方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展现出充分的诚意,进行平等、友好的交流洽谈,寻求相互妥协,最终达成一个均能接受的和解协议。协商和解的方式主要包括自行和解以及第三方主持和解两种形式。自行和解是指在无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直接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交流;而第三方主持和解则是由双方当事人之外的中立人士担任调解角色,通过协调斡旋,促进双方达成和解共识。

其次,仲裁也是一种常见的解决方式。仲裁是指在争议发生前或者发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协议,将争议提交至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裁决。仲裁员以裁判者的身份,而非调解员的身份,对双方的争议问题做出公正的裁决。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以中立的立场,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评判,因此并无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

然而,对于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权,则归属于人民法院。若在仲裁裁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仍拒绝履行裁决义务,当事人可向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最后,诉讼也是解决保险纠纷的一种重要手段。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定诉讼程序,对保险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须严格遵守并执行。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二、保险公司代为追偿能追回来吗

保险公司实施代为求偿策略能否顺利达成并非必然之事。代为求偿乃是指当第三方应当承担补偿义务时,保险公司先期提供相应的补偿金额,同时依法享有受害者提出赔偿请求之权利,继而向责任方进行追偿的过程。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之权益源于法律法规之明确规定,若追偿所得款项超出补偿额度,则超出部分将归属被保险人所有。然则,法律规范仅仅规定承担支付保险理赔金的主体具有代位求偿的权利,却并未强制规定责任方必须支付相关赔偿款项。因此,尽管保险公司所付之赔偿款可能无法全额收回,但这并不标志着代位求偿必定无法成功实现。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保险纠纷触及到民事合同规范时,有多种不同的解决手段可供选择。一方面来说,我们强烈建议当事人双方首先尝试通过公正、友好的磋商途径来达成和解;另一方面,如果双方无法就解决方案达成共识,那么可以考虑寻求中立的第三方进行调停或者仲裁以求寻得妥善解决之道。在以上所有手段都无效的情况下,若争议依旧悬而未决,则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诉,通过法律诉讼程序来解决纷争。根据具体案情,选择适合的处理方式将有利于迅速有效地化解冲突,同时也能够保障涉事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尊重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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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怎么样举证
[律师回复] 对于借款纠纷怎么样举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基本要求
当事人是公民的,应查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联系电话;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二、举证要求:
1、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2、确定债权债务数额的证据;
3、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法人代码证;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原告的,还须提供其金融许可证。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营业执照、身份证、护照等证据的复印件;被告为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的企业的,应提交其近期工商登记单,被告名称有变更的,还应提供变更登记单;
4、支持其主张的法律依据;
5、其他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证据。
三、具体要求:
1、提供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欠条或合同等书面证据。没有书证的,应提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并提供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
2、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担保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有担保协议的应提供书面担保协议或担保条款。
3、有抵押物的,应提供抵押物的名称、数量、价款数额、存放地点和保管人的姓名等证明材料。
4、提供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义务的证明材料和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的证明材料。
5、付款付息凭证,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关于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6、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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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借款纠纷多久起诉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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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个人借贷纠纷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个人借贷纠纷有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1、约定的利息过高
高额的利息是引诱出借人借款的主要原因。法律规定个人借款利息不得超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但现实中借款人为了借到钱约定的利息往往超出法律规定,同时还存在利滚利的现象。而出借人,只考虑以远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的利息的方式来收取高额的利润,没有考虑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导致本金及利息都得不到受偿,最终不得不到。
2、没有担保还款没有保证
出借人出于朋友、亲戚关系,或碍于面子等不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财产或找保证人,这就使得相应的借款没有了保证,还款没有了约束力,借款人不按时、足额归还借款就在所难免。
3、借据、收据不规范
借贷双方提交的借据、收据往往写的不规范,导致文义含糊、不确切,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例如:
(1)借贷双方名字书写不规范
按照规定,本人姓名应以身份证、户口簿上登记的名字为准,但在生活中,许多人常常在借据上或收据上书写别名,或以同音的别字来替代。当发生纠纷诉至法庭时,借款人以借据上的签名与本人身份证上不一致而不承认借款的事实,出借人以收据上的签名不是还款人而反对已经还款或部分还款。
(2)利息约定不明确
除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超出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以外,双方在结算时把结算之前的利息记入本金,再次计算利息,出现利滚利的现象也不受法律保护。
借贷纠纷中出借人要如何举证
[律师回复] 对于借贷纠纷中出借人要如何举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借贷纠纷中出借人举证方法
1、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后,首先应当确认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以及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没有书面合同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借款关系发生争议时,主张存在借款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证明责任。
2、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作为债权人行使债权请求权,首先应该主张其请求权成立并已经届期,为此其应该向提供其权利发生并已经届期的法律事实成立的证据。由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债权人主张合同权利的发生,其应该为两个要件事实的成立负举证责任:一个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个是其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义务。针对这两个要件事实的证据,原告要承担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一般就是借款合同、借据、账簿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只要债权人提供了这两份证据,其举证责任即基本完成,其余的应该是债务人的抗辩问题。
债务人该如何举证
1、被告抗辩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法释)的规定,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2、被告抗辩已偿还借款,即请求权曾经发生但因清偿而消灭。
依据法释的规定,被告应对其主张的还款事实予以证明,在被告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还款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3、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
依据法释的规定,人民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4、被告抗辩原告的资金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
依据法释的规定,被告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在被告完成举证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如因被告抗辩致要件事实真伪不明,原告未完成进一步的举证义务,则需承担相应的败诉后果。
5、被告提出的效力性抗辩,包括抗辩合同未生效及合同因违法而无效。
民间借贷纠纷如何处理
1、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息。
3、根据合同法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4、根据民法通则,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5、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因借款而获得的非法所得予以收缴。
6、根据担保法,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且在保证人栏目内签字、盖章的或注明是保证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7、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的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还款责任。
8、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9、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产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10、为延长诉讼时效可以用邮政“特快专递”不断寄送追款函,邮件回执单必须明确注明寄送的内容,如“要求还款1万元的函”、“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函”,也可以电话催款并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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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的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如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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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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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诉讼时效问题。需要注意: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提出还款主张,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提出还款主张后两年内没有继续主张的,视为超过诉讼时效,法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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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后,借款人答应还款后又不承认的,判决借款人继续履行还款责任。
民间借贷纠纷怎么举证
[律师回复] 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怎么举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纠纷如何举证
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民间借贷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
举证责任的分配取决于实体法规范,即主张权利的原告应当对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则对妨碍权利发生以及权利消灭的法律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鉴于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将民间借贷合同规定为实践性合同,应立足该实体法规范,原告基于借贷关系主张返还借款的,不仅对双方形成借贷合意承担举证责任,还应对款项交付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款本金、利息等已经全部偿还或部分偿还的,应当对偿还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需要注意结果上举证责任和行为上举证责任的区别。
结果上的举证责任是在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情况下的裁判规则,其必须自始至终由一方当事人来承担,而不是由双方当事人同时承担;行为上的举证责任,实质是指证明的必要性,即当一方当事人的证明活动即将成功时,对于对方当事人而言,就产生了打破法官这种心证的必要性。例如,在请求返还借款诉讼中,如果原告关于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明活动即将成功,被告就必须对“不存在借贷合意”的事实展开证明活动。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负有这种行为上举证责任即证明的必要性的当事人是随着法官心证的游移而时时刻刻都有可能发生变化的。因此,在庭审中,法官应当根据结果上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当事人的举证情况,精准地判断此时哪一方当事人负有证明的必要,并及时作出“若不提出反证,审理将就此告终”的释明,进而督促其举证。就这个意义而言,结果上的举证责任也可以说是法官指挥诉讼的指向标,决定了行为上举证责任的走向。实践中,我们发现很多法官往往忽视了这个指向标的作用,不能及时提示当事人就某个相关事实负有证明的必要,而简单笼统地以双方都有“行为上的举证责任”为由,听任当事人进行杂乱无章的证明活动,使庭审调查活动无法有序展开,这是造成很多案件事实审查不清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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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纠纷需要哪些证据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因债权债务纠纷至时,应提供与债务案件有关的证据为:  
(一)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收据、借贷合同等,或者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两个以上证人证明,或者其他证据线索。  
(二)担保书原件,或者负连带责任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他们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及价款数额等到情况的证明。  
(四)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其他违反民事合同行为,以及债务人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五)要求追回的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存放地点的证据等。  以上就是关于个人借款借条应该怎么写以及的相关内容。随着由于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民众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民众之间的相互借款越来越普遍。在这类纠纷中债主提供的证据往往只有一份“借条”,在法律上称之为“孤证”,即没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因此,民间借款中如何写好借条,需要注意一些法律技巧。除了文章中介绍的注意事项,出现借条纠纷后举证也是一个重要问题,建议您咨询律师来解决,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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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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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怎么处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纠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而产生的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民事法律调整,不产生刑事责任。对民间借贷纠纷的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处理纠纷,必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
2,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3,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通常视为无息借贷。
4,定期无息借贷的处理: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5,违法借贷行为的处理: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6,保证责任的处理:在借贷关系中,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7,与合伙组织发生借贷纠纷的处理: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关于人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
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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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怎么诉讼?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发生了民间借贷纠纷,债权人可能会向提讼,那么民间借贷的流程是如何的呢
民间借贷流程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当事人,提交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尾部须签名或盖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应提交下列材料:
1、证明主体资格的材料。
2、证明诉讼主张的证据。比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
四、收到有关证据材料后,在七天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以在预交期内向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最后,立案手续后,案件由安排开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应当向人民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民间借贷纠纷如何破解
[律师回复] 对于民间借贷纠纷如何破解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纠纷如何破解
加大对借贷关系真实性的审查,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社会各职能部门分工协作。
收案数量逐年上升
案件形态多样分布
以塘沽审判区近三年审判实践为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过了一个从无到有,数量由少到多,标的由小到大,并呈逐年递增的态势。民间借贷案件参与主体呈多元化分布,诉讼请求也不仅限于要求被告还款,交织担保、法定孳息、约定孳息及资金损失等。同时越来越多非法集资、非法放贷案件出现。
民间借贷案中主要难题
民间借贷一般具有不规范性的问题,通常只是简单的借据,只有借款人和借款金额,或者是连借据也没有,只有见证人。这种情况多属于人情借贷,大多不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只是草草几笔,写得非常简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往往各执一词,举证更是难上加难,给对事实认定带来困难。
民间借贷的发生有很多时候是在中间人的介绍下进行,出借人往往出于牟利心态进行出借,中间人一般是希望得到双方给付的介绍费。此类民间借贷中很多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但案件审理中很难认定借款行为的性质。加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出于立法需要较为原则,缺乏对民间借贷案件总体原则的细化和特殊情况的指导性规范,体现为操作性较差,致使执法尺度难以有效统一。
对于借贷金额大的纠纷案件,大多数借款人因失去实际偿付能力而导致诉讼发生;有些借款人转移财产或携款潜逃,使案件成为缺席、公告案件;还有的案件即便有效送达,债务人碍于面子或其他原因不出庭应诉,也造成案件事实无法及时查清;因缺乏担保、抵押、保证等措施或相关抵押、担保无效,而债务人又缺乏偿还能力,致使案件无法执行;因忽视诉讼时效导致许多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而得不到保护。
破解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难题
人民在国家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手段的大背景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妥善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行为提供司法保障。
加大对借贷关系真实性的审查,正确认识借据性质,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客观认定案件事实。同时,对刑民交叉案件妥善处理。为防范虚假诉讼,应对当事人诉请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综合审查,严格审查债务产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用途、支付方式、基础合同及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经济状况,审查案件是否属于当事人相互串通或捏造事实欺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经初步审查可能涉及虚假诉讼的,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对当事人多方或者双方涉及多起民间借贷的关联案件交由同一合议庭审理。对不同的债权人采取和证人一样的原则,分别到庭陈述相关事实,并接受法庭询问,经审查确属虚假诉讼的,裁定驳回原告;原告方申请撤诉,不予准许。分情况认定相关利息,加大对债务人的送达力度,加大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
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社会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和协作。人民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不仅要积极发挥审判职能,还要加强与金融管理机构、公安机关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对涉嫌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的借贷活动,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于危及金融秩序的大规模借贷活动,及时与金融管理机构联络,发出司法建议函,规范民间借贷主体的准入、利率的约定,加强监管,引导民间借贷朝着规范性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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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纠纷怎么打官司
起诉的基本条件包括四个: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必须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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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国外有民间借贷纠纷吗
[律师回复] 对于国外有民间借贷纠纷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每个国家规定不同,我国是有的。民间借贷纠纷应该遵循的原则
1、在民间借贷关系中,仅仅起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出借人明知对方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制裁。
3、以借款人的名义出的借条借据代其借款的行为人,发生争议时,行为人不能证明,借款人又不承认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4、国家有关机关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借据,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来支持自己的观念。
5、群众之间有期限的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付逾期利息时,可以参照银行的同种类贷款的利率计算利息。
6、民间借贷中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超出限制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而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来处理此问题。
7、借贷双方在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而不能证明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银行同种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8、出借人不得将利息算入本金中谋取高额利息,在很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再次计算利息的,借款人只返还本金。
9、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对借款人有可能转移、变卖相关财产的,国家有关机关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等保护措施,尽可能减少对当事人的伤害,避免造成财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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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贷纠纷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个人借贷纠纷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1、约定的利息过高
高额的利息是引诱出借人借款的主要原因。法律规定个人借款利息不得超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但现实中借款人为了借到钱约定的利息往往超出法律规定,同时还存在利滚利的现象。而出借人,只考虑以远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的利息的方式来收取高额的利润,没有考虑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导致本金及利息都得不到受偿,最终不得不到。
2、没有担保还款没有保证
出借人出于朋友、亲戚关系,或碍于面子等不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财产或找保证人,这就使得相应的借款没有了保证,还款没有了约束力,借款人不按时、足额归还借款就在所难免。
3、借据、收据不规范
借贷双方提交的借据、收据往往写的不规范,导致文义含糊、不确切,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例如:
(1)借贷双方名字书写不规范
按照规定,本人姓名应以身份证、户口簿上登记的名字为准,但在生活中,许多人常常在借据上或收据上书写别名,或以同音的别字来替代。当发生纠纷诉至法庭时,借款人以借据上的签名与本人身份证上不一致而不承认借款的事实,出借人以收据上的签名不是还款人而反对已经还款或部分还款。
(2)利息约定不明确
除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超出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以外,双方在结算时把结算之前的利息记入本金,再次计算利息,出现利滚利的现象也不受法律保护。
个人借贷纠纷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个人借贷纠纷包含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1、约定的利息过高
高额的利息是引诱出借人借款的主要原因。法律规定个人借款利息不得超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但现实中借款人为了借到钱约定的利息往往超出法律规定,同时还存在利滚利的现象。而出借人,只考虑以远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的利息的方式来收取高额的利润,没有考虑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导致本金及利息都得不到受偿,最终不得不到。
2、没有担保还款没有保证
出借人出于朋友、亲戚关系,或碍于面子等不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财产或找保证人,这就使得相应的借款没有了保证,还款没有了约束力,借款人不按时、足额归还借款就在所难免。
3、借据、收据不规范
借贷双方提交的借据、收据往往写的不规范,导致文义含糊、不确切,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例如:
(1)借贷双方名字书写不规范
按照规定,本人姓名应以身份证、户口簿上登记的名字为准,但在生活中,许多人常常在借据上或收据上书写别名,或以同音的别字来替代。当发生纠纷诉至法庭时,借款人以借据上的签名与本人身份证上不一致而不承认借款的事实,出借人以收据上的签名不是还款人而反对已经还款或部分还款。
(2)利息约定不明确
除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超出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以外,双方在结算时把结算之前的利息记入本金,再次计算利息,出现利滚利的现象也不受法律保护。
借贷纠纷中出借人要怎么样举证
[律师回复] 对于借贷纠纷中出借人要怎么样举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借贷纠纷中出借人举证方法
1、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后,首先应当确认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以及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没有书面合同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借款关系发生争议时,主张存在借款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证明责任。
2、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作为债权人行使债权请求权,首先应该主张其请求权成立并已经届期,为此其应该向提供其权利发生并已经届期的法律事实成立的证据。由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债权人主张合同权利的发生,其应该为两个要件事实的成立负举证责任:一个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个是其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义务。针对这两个要件事实的证据,原告要承担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一般就是借款合同、借据、账簿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只要债权人提供了这两份证据,其举证责任即基本完成,其余的应该是债务人的抗辩问题。
债务人该如何举证
1、被告抗辩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法释)的规定,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2、被告抗辩已偿还借款,即请求权曾经发生但因清偿而消灭。
依据法释的规定,被告应对其主张的还款事实予以证明,在被告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还款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3、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
依据法释的规定,人民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4、被告抗辩原告的资金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
依据法释的规定,被告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在被告完成举证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如因被告抗辩致要件事实真伪不明,原告未完成进一步的举证义务,则需承担相应的败诉后果。
5、被告提出的效力性抗辩,包括抗辩合同未生效及合同因违法而无效。
民间借贷纠纷如何处理
1、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息。
3、根据合同法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4、根据民法通则,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5、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因借款而获得的非法所得予以收缴。
6、根据担保法,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且在保证人栏目内签字、盖章的或注明是保证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7、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的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还款责任。
8、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9、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产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10、为延长诉讼时效可以用邮政“特快专递”不断寄送追款函,邮件回执单必须明确注明寄送的内容,如“要求还款1万元的函”、“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函”,也可以电话催款并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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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的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如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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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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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诉讼时效问题。需要注意: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提出还款主张,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提出还款主张后两年内没有继续主张的,视为超过诉讼时效,法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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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后,借款人答应还款后又不承认的,判决借款人继续履行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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