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制度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被单独适用附加刑等情况,以及当被判定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在实施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造成明显风险的案件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条款并没有确切地排除累犯无法获得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因此,从法律条文本身来看,如果累犯符合上述取保候审的各项条件,那么他们也是有资格申请取保候审的。
然而,最终是否批准取保候审,还需要考虑到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累犯所涉及的犯罪行为及其对社会的潜在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然后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评估与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累犯可以取保候审吗
累犯申请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取决于特定的案件细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对于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批准其进行取保候审:
(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且通过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险性增加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通过取保候审也不会引发社会危险性的;
(4)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审理完毕,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然而,尽管累犯若能满足上述条件并保证不再对社会造成威胁,理论上是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但实际操作过程中,相关部门可能会更为慎重地考虑这一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于情节较轻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可能被判处缓刑或者管制处罚的各类案件,均可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其中,累犯也在可以取保候审的范畴之内。然而,审批是否给予取保候审,需要深入细致地分析案情的具体情况,以及累犯所实施的罪行及其对社会可能产生的潜在危害,并依据其作出全面综合的评估判断,最后再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根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决定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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