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屡次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能否准许其申请取保候审,需依据案情的详细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取保候审得以批准的先决要素包括可能面临的刑期上限、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健康状况以及在押期限的长短等多方面因素。若屡次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预计所处刑罚为管制、拘役或单独适用的附加刑,且经评估认为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则他们有可能满足取保候审的相关要求。
然而,倘若他们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重刑,且有充足证据证明对其实施取保候审可能导致社会危害性,那么他们便可能无法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另外,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并需要哺乳自己的婴孩,同时经过评估认为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那么他们同样有可能符合取保候审的相关要求。
最后,若在押期限已满,但案件尚未审理完毕,此时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采取取保候审措施,那么他们也有可能符合取保候审的相关要求。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是否批准取保候审,需要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综合权衡与判断。若经评估认定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则可依法为其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反之,若评估结果显示并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则将不会予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多次犯罪是否能取保候审
涉案人员能否获得取保候审,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个人的独特情况,其中涵盖了诸多因素,如犯罪行为的恶劣程度、是否存在悔过之意、是否对司法程序产生潜在干扰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等等。
然而,若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各项条件,那么即便存在多次犯罪记录,仍有可能成功申请到取保候审。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累犯的处理,法院与检察院往往会采取更为慎重的态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于频繁触犯刑法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需要对案件的整体情况进行全面审视和深入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需充分关注与考量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所受刑期的严重程度、可能带来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其身体健康状况等各种因素。当预计相关人员所应承受的刑罚较轻、不存在显著的社会危害性;或者在面临疾病威胁、怀有身孕或处于哺乳期等特殊生理状态时,为了保护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和利益,可以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此外,倘若已经达到法定的法律羁押期限但案件尚未侦破或者审判完毕,也不妨考虑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相应的取保候审机会。取保候审的具体适用应当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法院以严格依照法律程序作出决策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