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案团伙中,关于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相关法规中有明确的说明如下: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审议某个案件时认为可能会判处管制、拘留或者独立适用于附加刑等处罚方式;若是预计将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处罚,并且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无需担忧其将会给社会带来危害,这一类罪犯也可提出申请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团伙犯罪不许探视吗
针对刑事拘留案件的情况,在拘留期间,家人无法进行探望,然而辩护律师却是有权利进行探访的。反之,对于涉及到行政拘留案件的当事人来说,他们所在的行政拘留所会制定一些探访的相关规定。亲友如欲前去探望,必须提前预约,且只能在行政拘留所规定的时间段内探视受罚者。在探视过程中,可以带入必要的生活必需品、衣物以及食品(但是需要经过拘留所警察的批准),除此之外的物品均不得送至受罚者手中。
《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六条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会见管理规定。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在拘留所的会见区进行。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第二十七条
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请假出所的申请由拘留所提出审核意见,报拘留决定机关决定是否批准。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被拘留人请假出所的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
在涉及到该犯罪团伙的司法程序之中,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如果被指控的罪行有可能判决管制、拘留或者单独的附加刑责,抑或是预计将面对超过有期徒刑的重刑处罚,但是通过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构成不利影响,那么嫌疑犯或者被告人均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这项规定为那些符合相关条件的罪犯提供了一种潜在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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