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怎样才会这样刑事拘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通常而言,对于那些已构成犯罪或有重大犯罪嫌疑之人,公安机关有权直接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
首先是当下正处于犯罪预备阶段、正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或者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立刻就被侦查人员发现的对象;
再次是在其居所或周边环境中找到相关犯罪证据的涉案人员;
然后是犯罪行为发生之后意图进行自杀倾向、逃避调查甚至在逃亡之中的罪犯;接着是存在销毁罪证、伪造证据或串通口供有威胁的潜在危险的犯罪嫌疑人;
最后是未经公开确认真实姓名和居住地址,身份含糊不清的犯罪嫌疑人。只要上述任意一种情况符合其本人,公安机关就有权依法对其实施强制性刑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一般怎样会取保候审
在刑事司法体系中,取保候审,一种具有广泛应用价值的强制措施,其主要服务于那些可能会被判决较轻刑罚且其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等各类执法机构的审视下,依据具体案件的事实状况与法律规定,他们有权决定是否对相关人员实施取保候审。而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其次,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通过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导致社会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再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同样也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前提是这样做不会给社会带来额外的风险;
最后,如果案件的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处理犯罪案件或者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时,可以采取拘留措施。其中包含了那些预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已经实际进行过犯罪活动的人,被怀疑犯罪而受到指控的人,被确认犯罪证据确凿的人,那些试图逃避法律责任的人、有自杀倾向的人,以及销毁证据的人,还有那些身份无法确认的人等。只要以上任何一种情况符合要求,公安机关就有权力依法行使拘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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