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长达几个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文规定,若公安机关发现需将被拘留者提起公诉,应在实施拘留之后的三天内,正式向人民检察院递交审批申请,特例情况下,该期限可以延展为一天至四天。面对流窜犯罪、频繁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等严重犯罪嫌疑人,其审批申请的期限可延长至三十天。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后,必须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可以达到三十天加上提请审查批准的七天,总计三十七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会通知家属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拘留在任何性质的看守所里面时,包括但不限于刑事拘留,所有被拘留人员的亲属都应被告知该消息,这个告知应当由当地公安机关在接到拘留通知后的第一时间,也就是24个小时之内完成。
然而,如果存在无法通知到亲属或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特殊情况,那么公安机关可以选择暂时不通知,以避免对案件的侦查工作造成干扰。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必须在拘留期限结束之后的最短时间内,也就是不迟于拘留期限届满后立即通知被拘留人员的亲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实施拘留措施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应当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逮捕申请,如有需要,可以延长一至四个工作日。对于流动作案人员、多次作案人员以及结伙作案人员这三类犯罪嫌疑人,其拘留期限则可以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曰。此外,检察机关应在收到公安机关的逮捕申请后的七个工作日之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策。因此,在所有情况下,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最长的拘留时限为共计三十七个自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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