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刑事拘留的条件包含哪些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申请刑事拘留需符合下列七种具体情况之一:
1.行为人正处于预备犯罪阶段、正在实施犯罪或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察觉者;
2.被害方或是现场目击者当面确认其为罪犯者;
3.在行凶者本人周围环境或住所内寻获到充分证据证实其罪行者;
4.犯罪事件发生之后,行为人行将自杀、试图逃离或成心潜逃者;
6.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拒绝透露真实姓名、住址及身份信息,无法确定其身份者;
7.有涉嫌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者。以上各项均为公安机关在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先行拘留措施时必须予以考量的重要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申请刑事立案监督期限具体是多久
就我国公民向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具体时间限制而言,目前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所谓检察院的立案监督,指得是当人民检察院察觉到公安机关未对该予以立案调查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对于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立案侦查的案件却未予立案侦查而感到不满,向国家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和控告,此时检察院有权责令公安机关提供具体的不立案原因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对涉嫌犯罪者进行刑事拘留必须符合七类具体条件:在预备阶段、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刚刚步入犯罪轨道时就已被发现;被他人指控为犯罪嫌疑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存在自杀、逃跑等潜在危险;可能会销毁关键证据;拒绝透露真实身份信息;以及具有重大犯罪嫌疑。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需要对上述所有因素进行全面深入的评估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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