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指出,取保候审是在特定情况之下,对于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它所涵盖的范围包括可能会面临管制、拘役或者独立使用附加刑的情况;亦或是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甚至更严重刑罚,但不会对社会造成重大威胁的情况;
再者就是涉及到特定的健康状况或身份背景等特殊情况。当一个犯罪嫌疑人已经获得了逮捕的许可,这就意味着他可能已经被认为存在一定的社会危险性,或者可能会被判处较重的刑罚。通常来说,逮捕代表着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更为严格的强制措施,而取保候审则相对较为宽松。因此,除非逮捕的原因已经不再成立,或者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已经降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程度,否则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并不建议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若需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必须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其中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悔过表现、社会危害性等等诸多因素,然后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适用取保候审。如果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向相关机构提交申请,然而最终能否得到批准,还需要由决定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来做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同意逮捕后还能取保候审吗
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即便犯罪嫌疑者或被告已经获得了逮捕令,他们依然具有提出取保候审请求的可能性。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每一起案件的特殊性质以及犯罪嫌疑者在案发之后所展现出的认罪悔过之情、对社会构成潜在威胁的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当法院或者检察机关经过全面评估并认定无需继续将其关押时,便可作出准许取保候审的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取保候审措施仅限于在特定情形下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适用。对于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轻的情况,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需要全面深入地考察犯罪事实、悔罪表现等多方面因素,并由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慎重决策。只要符合相关条件,便有权提出申请,至于是否获得批准则取决于决定机关的最终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