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赠公证后还需要办理接受吗
见证遗嘱中所规定的赠与具备无可争议的强大法律效应。若是自然人自愿接受遗赠与,则必须明确表达愿意接收的意愿方可获得该项赠与。
值得注意的是,经由有效公证程序完成的遗赠,普通继承人均无法再行使继承权。在继承活动开启之际,若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财产,应在遗产处理前,于书面形式上明文展示出放弃继承的决心;若没有任何表示的话,将被视为接受继承。而对于受遗赠人来说,他们须自知受到赠与之后60日内,公开表明是否会接收或拒绝,未能及时作出相应表示的,则被视作主动放弃了受赠权利。因此,接受遗产的决定务必要本人作出书面、口头等实实在在的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二、遗赠公证的效力有哪些
关于多个公证遗嘱的有效性问题,在以下几个方面需要特别留意:
首先,如果这些遗嘱中的内容并未产生任何冲突,那么它们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其次,若同一位遗产继承人持有两份或以上内容互为冲突的遗嘱时,我们通常会以最后所立下的那份遗嘱为主导;
再者,一份有效的遗嘱不仅应明确规定被继承人身故后其个人财产的具体分配方式和分配对象,还需准确地列出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财产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在法律上,遗嘱中所做出的赠与是具备约束力和法律效应的,必须伴有明确的表达式和接收行为才可生效经过正式公正的遗赠内容,对于普通的法定继承者来说,是没有资格进行继承的当放弃继承权时,应该提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申明,否则将会被视作默认接受的情况而作为受遗赠人,需要在接收到遗产后的六十天内,明确表示自己是否愿意接受,如果未能及时表明态度,则会被视为自动放弃在接受遗产的过程中,必须由本人亲自发表实际性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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