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定义涵盖了在社会经济各个层面中的经济犯罪,特指那些涉及到国家的经济和行政法规,并对其构成直接威胁的犯罪行为,这类行为在我们的刑法中将受到相应惩罚。确切来说,经济犯罪乃是犯罪类型中的一种,因此也具备了所有犯罪所共有的基本性质——对社会造成严重破坏以及刑事法律中的违法性。
然而,它还具有以下三大更为显著的特征:
首先,这些犯罪行为常常发生在与经济紧密相关的那几个领域,即国民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及消费等关键环节;
其次,它们的主观动机是出于明确的故意,而且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为了获得非法的巨大利益;
最后,也是最为核心的,就是这些犯罪行为直接威胁到了整个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
《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二、经济犯罪假释的几率
在我们国家,对于涉及到经济犯罪的罪犯,只要满足了相关的假释条件,便可依法进行假释的申请。具体来说,只要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员,他们需要服役超过原判处刑期的二分之一;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员,则要实际执行超过13年的刑期。在这期间,倘若这些犯罪人员能够认真遵守监管规矩,积极地接受教育和改造,表现出真正的悔悟之意且不再具有危害社会的风险,那么他们便具备了申请假释的资格。然而针对一些特殊情况,经由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核批准之后,便可以适当放宽假释执行刑期的规定。对于那些涉及到累犯以及由于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导致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刑事被告,将不得实行假释。在决定是否对罪犯实行假释时,我们会全面考虑到假释后的生活对其所居住社区可能产生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
(一)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二)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经济犯罪作为刑事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了国家的经济政策及行政规定此类罪行往往遭受法律的重重制裁,是因为它们对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同时也违反了刑法的基本原则经济犯罪的主要发生地集中于经济领域,其主观恶意明显,常常是为了获取不法利益而为之,这无疑给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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