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请求怎么写
诉请是起诉书中的核心要素主体,对于具体事项须一一详述。在法律文书撰写过程中,诉讼请求部分需客观具体描述,明确完善,简短扼要,其中所涉及的所有需要法院审议的事件都需详细说明。在民事诉讼案件处理上,遵循着"无人提告不予裁决"的基本原则,倘若原告方未在诉请中提及的相关请求事项,法院将不对这些请求进行主动审理并提供保护。因此,建议在提交诉讼之前,需对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充分思考和预估(但亦不可毫无理由的过分追求,若缺乏充足的证据支撑,势必无法获得法律保护,甚至还需负担相关的诉讼费用),以规避可能产生的后续修改或补充诉请等复杂问题,尤其要杜绝因未充分提出合理诉讼请求而导致自身合法权益没能得到有效法律保障的情况发生。
另外,务必关注审判费用的承担问题,明确注明由被告承担具体的审判费用。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诉讼请求合同终止需满足哪些条件
诉讼解除合同所需具备的条件如下所述:
首先,需提供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即主张解除合同)及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理由;
其次,原告须为与该合同解除事宜具有直接利益相关性的公民、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
再者,需明确指明被告方当事人;
最后,需确保此案件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法定受理范围并且应由受诉人民法院依法行使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在起草诉讼请求之际,务必要遵循客观具体、明确完善以及简洁扼要的原则,详尽地阐述所有需要法院进行审查与裁决的事项对于未被明确提出的诉求,法院将不会予以审理因此,在正式提交之前,务必对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深入的思考与全面的预测,以避免在后续阶段进行修改或者补充此外,还应当明确指出由被告方承担审判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从而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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