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审判机构的管辖权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首先,关于因保险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将包括被告住所所在地以及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其次,根据需要,保险合同各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约定管辖法院,但是该协议必须遵循我国现行的法律关于归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不能有所违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保险合同订立是不是不用公证就有法律效力
“合同的生效并不必定需要经过公证程序,其有效性仅需涉及其缔约双方在合理协商并且协商过程遵循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亦不触及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国家利益、社会集体利益或第三方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即可生效。公证仅仅是提升合同法律效力的一个可供选择的途径而已。即便是未采取公证措施的前提下,只要其订约要素是符合法律规范的,那么这份合同便能具有法定的法律效应。公证之核心意义在于高度严谨地审视及鉴定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而且真实可靠,在审慎鉴别并确认真实性的基础上,能够进一步强化合同的合法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在保险合同纠纷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审判机关对于审理该类型案件的管辖权划定明晰的界限一旦任何涉及到此类合同纠纷的诉讼提起,被告的住所地及保险标的物(即保险财产)的所在地的法院皆具有相应的司法管辖权除此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可通过书面形式事先约定管辖法院,尽管这需要遵循我国关于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法律条款,并且不得发生任何冲突或违背正是因为上述一系列严格的约束条件,能够确保保险合同纠纷得以依法、公平且合理的途径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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