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付了首付再领证算共同财产吗
在支付完首期购房款之后才领取结婚证书的情况下,若房产所有权证书仅列明一人姓名,尽管此类房产原本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然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妇二人共同偿还之贷款部分则被视为夫妻共同财富,若将来发生离婚事宜,可提出对此类资产进行分配。
依据我过现行法律法规所做解释,如有夫妻一方在结婚之前即签署有关不动产的买卖合同,以其个人财产支付首次购房付款,并且在银行申请贷款,此后在婚姻关系中又采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归还贷款,若此种情况下的房地产登记于首笔购房付款方的名下,那么在离婚时,该项不动产将依照双方协商解决的原则处理。若协商无果,则将由法庭作出判决,按照常规惯例,该项不动产将会被判给房产登记的一方,而剩余未还清的贷款亦将被视为该房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至于夫妇二人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贷款所支付的款项和此部分资产相应的增值部分,则应由房产登记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下列情况下,上述房产将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在历史上,如果由一方在婚前租赁房屋,并在婚后使用共同财产购买,即使房产在所有权证书上的署名人仅仅是一方,也应当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无论是在婚前还是婚后,若夫妇二人均有出资购买房屋,而房产的所有权证书上同时列明两人,这无疑是标准的夫妻共同财产;
再者,若夫妇二人在婚后利用共同财产购买房产,无论房地产登记证上列明的是夫妻双方任何一人名下,均属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若在婚后,一方的父母完全负担购房费用,而且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我们应当视作父母已经对夫妻双方表达了赠予的意愿,因此,此房产应归属夫妻共同所有;若婚后,一方的父母支付首次购房款,夫妇二人共同偿还贷款,无论该房屋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抑或是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都应当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父母出资的部分可视作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予,但除非父母亲明确表明只赠予一方,否则仍须和尚贷的部分财产权益视为二人共同拥有;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情形亦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付了首付的房子可以退
确实如此。
1、购房者可积极与卖方进行深入沟通,寻求达成共识后的退房解决方案,从而实现双方自愿解除买卖合同的结果。
2、若购房者因遭受不可抗力影响或者开发商存在严重违约行为时,有权提出解除买卖合同的请求,且无需为上述行为承担法律意义上的违约责任,从而通过与开发商的谈判协商,达到解除买卖合同的目的。
3、若购房者并未取得法定或约定的解约权,此时终止买卖合同便构成了实质性的违约行为,必须为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缴纳首付之后,双方领取了婚姻证件在此情况下,如果房地产只有单方面的名字出现,那么该物业将被认定为属于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然而针对婚后共同承担贷款义务的部分,则可以理解为是夫妻双方共有的在经过协商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裁决之后,夫妻双方可以就该房地产的所有权做出决定在这个过程中,作为产权登记的一方需要对共同偿还的贷款部分和增值的部分提供相应的赔偿如果在婚前阶段租赁房屋、婚后选择购买住宅、共同出资购置房屋、婚后共同购买房屋或者由父母提供全额资金以两人名义进行产权登记,这些都视为夫妻拥有的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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