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内容有哪些
在招投标环节中,实则性的规定和条款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其次,投标有效期以及遇到突发状况时的处置措施;
再者,产品交付期限和服务保障承诺的时效性;
同时,针对是否予以价格调整以及具体的调整方式也需要做出明确规定;
另外,对于提交替补方案以及替补方案的评审原则亦需详细罗列;还需考虑如非主旨、非关键流程或产品能否转包及相关限制条款;
此外,对于联合体参与投标的条件及其要求也需要有详尽说明;
最后,对于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项目,必须明确指定提供工程量清单的内容以及相应的规定。还有关于各类技术规格指标,例如安全性、品质保证、环境保护和能耗控制等等,如何界定其是否符合国家层面上的强制性标准与规定这一重要事项,也需要被纳入实则性条款之列。此外,对于投标文件的签署及封装要求也是一项不可忽视的实质性条件;另悉,履约保函的金额及其保函模式同样是实则性条件中的重要元素;再加上其他必备的、必须要明确标示的实质性规定和条件,这些都是我们在深入研究招标公告时必须仔细理解并严格遵守的。
《招标投标法》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二、招标文件的异议是什么
关于公示情况的质疑,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申诉:
首先,在公示期限之内,应以书面形式向公示部门提交;
其次,提出异议时必须实名制,禁止匿名现象发生。且,所述情况需具体详尽、实事求是;
最后,公示部门收到质疑后,将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展开调查与核实工作。
对于招标方如何处理质疑,其流程如下:若投标文件中存在含糊不清的表述、明显的文字错误或计算失误等问题,评标委员会认为有必要要求投标人做出澄清和解释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投标人;
同时,投标人的澄清和解释也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且不得超越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更改投标文件的核心内容。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在招标投标的各个环节,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细则所涵盖的主要内容包括投标保证金的支付与退回方式投标有效期及对应期间内的紧急事件处理策略产品的及时交付及其质量保证承诺相应的价格调整机制对于备选方案以及相关评审程序的详细规定关于非关键业务环节转包限制的明确规定对联合体参与投标活动的具体要求工程量清单的详细内容以及相关规定技术规格参数需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标准投标文件的签署与密封要求以及履约保函的金额设定及开具模式等等以上所有内容均为必须深入理解并严格遵照执行的重要实质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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