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老人赡养费一月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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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计算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时,若每人月收入超过最低生活费用,超额部分需分摊为赡养费。两子女及以下家庭支付超额部分的50%,三子女以上家庭支付40%。再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每人赡养费。具体数额综合考虑当地经济、被赡养者需求和赡养者经济能力。
农村老人赡养费一月标准是怎样的

一、农村老人赡养费一月标准是怎样的

在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时,若其中每个人的每月平均收入已超过最低限度的生活费用水平,则需要将其超额部分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摊:对于有两个或更少子女的家庭,他们应按照超额部分的50%来支付赡养费;而对于多于三个子女的家庭来说,其应支付的赡养费应为超额部分的40%。

最后,将应支付的总赡养费除以赡养人口数量,便可以得出每个被赡养者所能获得的具体赡养费用。关于赡养费数额的确定,通常会综合参考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被赡养者的生活需求以及赡养者自身的经济能力等因素。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二、农村老人去世后口粮田子女可以继续承包确权吗?

1.依据我国现行农村土地确权制度,在父母离世之后,其子女仍然有权利合法继承并继续负责经营他们所拥有的耕地资源。

2.根据当前的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农民对其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流转与继承的权力。也就是说,若父母不幸辞世,其所拥有的土地承包权仍可在剩余租期内被其子女继承并进行耕作和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在核算家庭月均收入水平以及确定赡养费标准时,若家庭成员中每位成员的月收入超过了最低生活成本,则超出的部分将按照比例进行合理分摊,作为赡养之用对于仅有两个子女的家庭,其需要承担的超额部分的50%而对于拥有3个以上子女的家庭,其所承担的份额则降至40%随后,将这一金额除以被赡养的人数,便可得出每个被赡养人应得的赡养费具体的赡养费数额将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被赡养者的实际需求以及赡养者的经济承受力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与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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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老人赡养费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农村老人赡养费标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中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个方面。   一是,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二是,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三是,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变化而消除。   四是,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扶助。当年老、体弱、病残时,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如何追究子女不履行赡养父母的法律责任   需要赡养的父母可以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提讼。人民在处理赡养纠纷时,应当坚持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调解或者判决使子女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对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一、子女。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实践中,以下与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有关的六个问题需要明确:   
1、父母无力抚养幼年时的子女的,子女后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虽然《婚姻法》为父母子女间规定了互相扶养的对等的权利义务,但这并不是说这两个权利是必须“等价交换”的,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对其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因此,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得以此为由而解除。   
2、因父母的错误行为给子女造成心灵、身体伤害的,子女是否有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   父母在抚养子女过程中,他们的一些一般性错误行为曾给子女造成心灵伤害的,子女成年之后,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但是,父母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则上丧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杀害子女的罪行的,父亲奸污女儿的,父母犯有虐待、遗弃子女罪行的等等。   
3、没有经济收入的已嫁女儿有无赡养义务。   出嫁女儿本人没有收入的,不能作为拒绝履行赡养老年父母义务的理由。因为她们从事的家务劳动与丈夫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具有同等价值,其丈夫劳动所得的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赡养费。   
4、赡养父母不能以“分家析产”为条件。   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受父母有无财产、是否分过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响。   
5、子女怎样分担赡养扶助义务。   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位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应当根据各个子女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爱程度或者结婚时资助的多少作为砝码来衡量赡养扶助义务的多少。   至于赡养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不在父母身边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还应当经常关心、照料父母的生活;当父母由于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时,子女除应分担为其治病所需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外,还应承担照顾、护理父母的义务。   
6、儿子(女儿)去世后儿媳(女婿)是否有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   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关系是因婚姻而成立的姻亲关系。儿子(女儿)去世后,因儿子(女儿)与媳妇(女婿)的婚姻关系消灭而使得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姻亲关系亦不复存在。   儿媳(女婿)是否承担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因此,不能强令儿媳(女婿)承担此项义务。   
二、继子女。   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   《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根据该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产生以下权利义务关系:   
1、继父母有扶养教育继子女的义务;   
2、继父母有管教保护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利义务;   
3、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继父母的义务;   
4、继父母继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实践中,以下两个问题需要明确:   
1、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婚姻法》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   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虽然继父母子女关系不再存在,但是,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的事实不能消失,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   因此,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成人且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应尽赡养抚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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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农村老人赡养费标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中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个方面。   一是,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二是,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三是,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变化而消除。   四是,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扶助。当年老、体弱、病残时,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如何追究子女不履行赡养父母的法律责任   需要赡养的父母可以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提讼。人民在处理赡养纠纷时,应当坚持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调解或者判决使子女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对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一、子女。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实践中,以下与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有关的六个问题需要明确:   
1、父母无力抚养幼年时的子女的,子女后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虽然《婚姻法》为父母子女间规定了互相扶养的对等的权利义务,但这并不是说这两个权利是必须“等价交换”的,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对其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因此,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得以此为由而解除。   
2、因父母的错误行为给子女造成心灵、身体伤害的,子女是否有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   父母在抚养子女过程中,他们的一些一般性错误行为曾给子女造成心灵伤害的,子女成年之后,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但是,父母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则上丧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杀害子女的罪行的,父亲奸污女儿的,父母犯有虐待、遗弃子女罪行的等等。   
3、没有经济收入的已嫁女儿有无赡养义务。   出嫁女儿本人没有收入的,不能作为拒绝履行赡养老年父母义务的理由。因为她们从事的家务劳动与丈夫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具有同等价值,其丈夫劳动所得的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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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子女怎样分担赡养扶助义务。   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位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应当根据各个子女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爱程度或者结婚时资助的多少作为砝码来衡量赡养扶助义务的多少。   至于赡养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不在父母身边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还应当经常关心、照料父母的生活;当父母由于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时,子女除应分担为其治病所需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外,还应承担照顾、护理父母的义务。   
6、儿子(女儿)去世后儿媳(女婿)是否有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   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关系是因婚姻而成立的姻亲关系。儿子(女儿)去世后,因儿子(女儿)与媳妇(女婿)的婚姻关系消灭而使得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姻亲关系亦不复存在。   儿媳(女婿)是否承担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因此,不能强令儿媳(女婿)承担此项义务。   
二、继子女。   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   《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根据该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产生以下权利义务关系:   
1、继父母有扶养教育继子女的义务;   
2、继父母有管教保护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利义务;   
3、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继父母的义务;   
4、继父母继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实践中,以下两个问题需要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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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女儿应不应该赡养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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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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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农村老人的赡养费是多少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辽宁农村老人的赡养费是多少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赡养费的给付内容分六个方面:
(一)老年人基本赡养费
(二)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
(三)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
(四)老年人的住房费用
(五)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
(六)必要的保险金费用。
上述费用计算标准及依据如下:
(一)老年人的基本赡养费,可以设各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及各地低保补助为上、下限,结合赡养人收入20左右的比例进行计算。如该数额高于或低于上、下限的,则以上限或下限确定为赡养费标准。
(二)老年人生病发生的医疗费,除保险理赔外,其余费用应按医疗部门的票据额计入赡养费中
(三)因生病或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而子女无法照料的,应将护理费用计算在赡养费内,而这一费用将根据有关养老机构证明或当地一般雇佣人员标准计算
对前述
(四)、
(五)、
(六)项赡养内容亦应以相应支出发票为据计算赡养费用。当然无论是赡养费的给付内容还是其计算标准都是相对而言,并非绝对。在确定赡养费给付内容及计算标准时既要考虑权利人需求的必要性也要考虑义务人承受力的可能性,在充分保护老年人合法前提下,综合平衡各方利益。
父母赡养费计算标准:
一、赡养费的计算。
首先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 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 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二、抚养费的计算。
经法律程序夫妻离异,不与未成年或不能独力生活的子女一起生活的,应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只有一个子女时抚养费按其总收入的30给付,有多个子女时抚养费按其总收入的20给付。
三、赡养费、抚养费的给付。
实际给付额高于上述计算标准的,按实际给付额计算实际给付额低于上述计算标准的,按上述计算标准计算。
什么情况下,必须给老人赡养费
1、已婚的成年子女本人没有经济收入,但配偶的收入足以维持生活的,也应当承担赡养义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处分权。
2、不能以父母不抚养自己而推脱赡养责任,父母因为生活困难、犯罪或其他客观条件确实不能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在该子女成年后,如父母符合被赡养的要件的,子女仍应当尽赡养扶助义务。
3、父母取消子女对财产的继承权的,子女仍有赡养义务。
4、子女不能通过声明放弃财产继承而不承担赡养义务,子女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有效,但是不承担赡养义务的行为无效。
5、父母再婚的,子女不能拒绝赡养老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赡养费的给付内容分六个方面:
1、老年人基本赡养费
2、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
3、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
4、老年人的住房费用
5、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
6、必要的保险金费用。
部分赡养费的标准如何确定
1、对于老年人的基本赡养费,可以设各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及各地低保补助为上、下限,结合赡养人收入的比例(如20左右)进行计算。即按赡养人收入一定比例所得数额(如20)对照前述上、下限,如该数额在此区间内的则以该数额确定赡养费标准,如该数额高于或低于上、下限的,则以上限或下限确定为赡养费标准。
2、对老年人生病发生的医疗费,除保险理赔外,其余费用应按医疗部门的票据额计入赡养费中。
3、对因生病或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而子女无法照料的,应将护理费用计算在赡养费内,而这一费用将根据有关养老机构证明或当地一般雇佣人员标准计算
4、对于老年人的住房费用、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和必要的保险金费用应当以相应支出发票为据计算赡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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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不赡养老人怎么办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农村不赡养老人怎么办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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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老人赡养问题离婚赡养费标准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农村老人赡养问题离婚赡养费标准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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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赡养老人的生活费的标准是多少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农村赡养老人的生活费的标准是多少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构成上述关系的赡养、抚养义务人,应依法承担赡养或抚养责任,若被赡养人或抚养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赡养或抚养义务人应承担的赡养或抚养费按以下方法计算:
赡养费的计算:首先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人民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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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中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个方面。  一是,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二是,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三是,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变化而消除。  四是,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扶助。当年老、体弱、病残时,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如何追究子女不履行赡养父母的法律责任  需要赡养的父母可以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提讼。人民在处理赡养纠纷时,应当坚持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调解或者判决使子女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对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一、子女。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实践中,以下与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有关的六个问题需要明确:  
1、父母无力抚养幼年时的子女的,子女后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虽然《婚姻法》为父母子女间规定了互相扶养的对等的权利义务,但这并不是说这两个权利是必须“等价交换”的,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对其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因此,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得以此为由而解除。  
2、因父母的错误行为给子女造成心灵、身体伤害的,子女是否有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  父母在抚养子女过程中,他们的一些一般性错误行为曾给子女造成心灵伤害的,子女成年之后,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但是,父母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则上丧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杀害子女的罪行的,父亲奸污女儿的,父母犯有虐待、遗弃子女罪行的等等。  
3、没有经济收入的已嫁女儿有无赡养义务。  出嫁女儿本人没有收入的,不能作为拒绝履行赡养老年父母义务的理由。因为她们从事的家务劳动与丈夫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具有同等价值,其丈夫劳动所得的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赡养费。  
4、赡养父母不能以“分家析产”为条件。  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受父母有无财产、是否分过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响。  
5、子女怎样分担赡养扶助义务。  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位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应当根据各个子女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爱程度或者结婚时资助的多少作为砝码来衡量赡养扶助义务的多少。  至于赡养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不在父母身边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还应当经常关心、照料父母的生活;当父母由于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时,子女除应分担为其治病所需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外,还应承担照顾、护理父母的义务。  
6、儿子(女儿)去世后儿媳(女婿)是否有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  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关系是因婚姻而成立的姻亲关系。儿子(女儿)去世后,因儿子(女儿)与媳妇(女婿)的婚姻关系消灭而使得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姻亲关系亦不复存在。  儿媳(女婿)是否承担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因此,不能强令儿媳(女婿)承担此项义务。  
二、继子女。  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  《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根据该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产生以下权利义务关系:  
1、继父母有扶养教育继子女的义务;  
2、继父母有管教保护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利义务;  
3、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继父母的义务;  
4、继父母继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实践中,以下两个问题需要明确:  
1、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婚姻法》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  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虽然继父母子女关系不再存在,但是,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的事实不能消失,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  因此,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成人且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应尽赡养抚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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