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境可被归为抢劫罪嫌疑人不起诉的范畴:
首先是情节显著轻微且可能造成的危害较小,检察官未能将其认定为刑事犯罪。
其次,司法机关发布特赦令,宽恕并免除了刑事责任。
再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死亡,使得具体指控丧失了实际意义。
最后是犯罪行为经过了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间,不会继续引发司法程序的运作。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持刀抢劫罪是否要判刑
凡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非法手段强行夺取他人财物者,应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接受相应罚金制裁;如存在如下情况之一者,则将面临更为严重的惩罚,包括但不限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同时还需缴纳罚金或被没收全部财产:
(1)通过非法侵入住宅的方式进行抢劫行为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主要运营路段或场所实施抢劫的;
(3)针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实施抢劫的;
(4)多次进行抢劫活动或抢劫金额巨大的;
(5)因抢劫导致受害人身受重伤或死亡的;
(6)假扮成军警人员进行抢劫的;
(7)持有枪支进行抢劫的;
(8)对军用物资或用于抢险、救灾、救济等紧急物资进行抢劫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抢劫案嫌疑犯可能不会被提起公诉,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首先,如果嫌疑犯的行为仅具有轻微性质且对于社会造成的损害较小,检察官有可能无法将其视为构成刑事犯罪而不予起诉其次,当司法机关发布特赦令时,也可以免除嫌疑犯的刑事责任,使其无需承担法律制裁此外,如果嫌疑犯或者被告已经离世,那么对其进行指控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因此也可能不会被提起公诉最后,如果案件已经超过法定的追诉时效,那么司法机构也可能会选择不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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