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父母亲的遗产分配问题上,尤其是在父母生前未曾立下遗嘱的情况下,子女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理应享有的等额继承权,并不表明届时会进行相当程度的精准分配。
依据我国相关法规,对于那些生活处于极度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过程中需得到适度照顾。而对其父母承担主要赡养责任或具备共同生活条件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时,他们有权要求获得更多份额。相较之下,如具备足够扶养能力却未履行必要扶养职责之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刻,原则上不应给予任何份额或仅予以微小份额。
此外,若各继承人能够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那么在遗产分配方面亦可选择不同于平均分配的方式。
然而,若子女出现以下情形,将全面失去继承权:
首先,故意加害被继承人;
其次,为争夺财产而实施侵害其他继承人权益的行为;
再者,背离被继承人,或者实施较为严重的虐待行径;
最后,伪造、篡改或销毁其父母亲的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关于婚后一方父母出资支付购房首付款之相关法律规定如下:若婚后有一方父母全额或部分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的首付款,且该房产登记于支付首付款一方子女名下,离婚诉讼中法院将判定该房屋作为单一所有权人归属争取首付款的父母一方,同时,房产的另一半配偶在离婚案件中无权请求对上述住宅进行共有产权分割;反之,若婚后一方父母仅支付了购房首付款,而后续的贷款由夫妻双方以各自的个人财产进行偿还,并且该房产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那么此种情况下,该房屋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双方需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产权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分配父母遗留下来的遗产时,尽管每位子女都拥有平等的法定继承权,然而,实际的分配过程却需要综合考虑包括生活贫困状况、劳动能力高低等诸多因素根据法律规定,对于那些生活困顿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必须给予特殊关照而对家庭主要承担赡养责任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人,他们有权利要求获得更多的遗产份额反之,如果某些继承人未能尽到抚养义务,那么他们可能无法获得任何遗产或者只能分得极少部分当然,如果所有继承人能够达成共识,也可以选择采用非均等分配的方式进行遗产分配但是,如果某个子女故意伤害被继承人、为争夺财产不惜侵犯其他继承人权益、虐待被继承人甚至伪造或销毁遗嘱,那么他将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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