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两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而言,法律原则倾向于将他们交由其母亲照料,此时女性可以提供有关子女未满两周岁的出生证明、户口簿等法定文件,以及自身并无任何不适宜抚育子女的相关材料。如此一来,女性便可积极努力争夺到此子女的抚养权。若该子女已经年满两周岁,应当向法庭提交能够充分证明父母双方的基本状况、包括子女确切年龄在内的事实详情等方面的证据。法院在对证据进行评估后,若认定女方比男方更加适合照顾子女,那么必然会裁定女方取得优先的抚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二、离婚如何申请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当事人申请离婚主要有两种途径可供选择:其一,通过协商达成共识自行解除婚姻关系——即所谓的“协议离婚”;其二,若未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一方坚持要求离婚的话,那么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这被称之为“诉讼离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遵守以下程序及规定:
首先,若想顺利办理离婚手续,双方需平心静气地签订一份书面的离婚协议;在此基础上,亲自前往当地的婚姻登记部门进行离婚申请登记。
其次,倘若一方要求离婚而无法与对方达成一致,并且存在能够证明夫妻情感确已破裂或者存在其他示范性离婚理由的情况时,可向户口所在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恳请法院判定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在处理关于两周岁以下婴儿的监护抚养事宜方面,法律明显倾向于赋予母亲更多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女性有资格提出子女的出生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能够证明自己具备良好的抚养条件和能力的相关文件,以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然而,如果子女已经年满两周岁,那么就需要提供更加详细的证据,包括证明父母双方的基本情况以及孩子的确切年龄等信息经过法院的全面评估之后,如果法官认为女方更适合担任孩子的监护人,他们将会做出裁决,给予女方优先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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