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义股东处分股权是有权处分吗
该问题的答案取决于所涉及到的情境。就实际投入的资金方而言,若没有经过明确的授权和认可,名义股东的行为即构成无权处置;
然而,在公司的管理与外部关系中,名义股东具有相应的权利进行处置,购买股份之人只需通过合理的价格,遵循法定程序进行收购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就能合法合规地获得股权份额。需要注意的是,名义股东将自身股权出售给他人时,这一行为通常属于无权处置。尽管无权转让协议依然具备法律效力,但原所有者仍有权利收回其所有权。然而,如果受让人为善意第三方,并且已经完成了变更登记手续,那么受让人便可据此取得股权的所有权。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谁承担责任
对于名义股东而言,其所应负担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公司陷入债务危机时,名义股东需要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具体而言是按照实际出资人的实际出资比例来分担相应的债务压力;
其次,如果实际出资人未能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出资义务,那么名义股东就有义务全额向公司缴纳相应的资金,同时还需向已经按时、足额完成出资任务的其他股东支付违约金;
最后,名义股东在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实际出资人进行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七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这一问题的解答须视具体情境而定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如果名义股东并非实际的出资主体,那么其未经授权擅自处置股份股权无疑属于非法行为然而,在公司经营及处理涉及外部协作的事务时,名义股东却拥有相应的处置权力在此情况下,购买者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以合理的价格进行收购,并且及时办理相关的股权变更手续,这样才能依法获得股权一般来说,名义股东未经授权擅自转让股权的行为往往被视为无效,原所有者有权要求收回股权但是,如果受让人是善意的第三方,并且已经按照规定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那么他们便可以合法地获取该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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